深陷惡意透支“泥潭”,女子逾期不還被判刑!

法律 信用卡 刑法 經濟 禪城法院 禪城法院 2017-09-23

隨著信用卡消費的普及,越來越多人喜歡刷卡的便利性。但是有一些人,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仍要拿起信用卡刷刷刷。這樣不僅使自己陷入信用危機,還可能觸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案情回顧:2012年10月,袁某在中國民生銀行佛山分行辦理了信用卡,並進行透支消費。2015年7月12日,袁某明知其資金鍊斷裂沒有還款能力,仍透支上述信用卡本金共計人民幣30250元,並用於個人消費。隨後,銀行的工作人員多次通過電話、信函等方式向袁某催收,但袁某仍未歸還欠款。此外,2015年9月20日,袁某還用了在中國工商銀行佛山分行辦理的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共計人民幣42510元。2015年10月,銀行多次通過電話、信函等方式,向袁某催收欠款,但袁某仍未能及時償還。2016年11月8日10時許,經民警通過電話口頭傳喚,袁某自行到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接受調查。2017年8月1日,公訴機關以袁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向禪城法院提起公訴。另查明,袁某家屬在審理期間向法院繳納退賠款人民幣72760元。

對此,我們來看看我國法律,對於這一方面是怎樣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法院判決: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惡意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幣72760元,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袁某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家屬積極代為退賠,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袁某有自首情節,且家屬積極退賠贓款,有悔罪表現,可對其適用緩刑。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袁某具有自首情節、初犯並有悔罪表現,據此要求適用緩刑的意見成立,法院予以採納。最終,禪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袁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禪法君寄語: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現代社會的消費觀念和支付手段不斷進步,信用卡作為一種方便、快捷的消費支付方式,深受著人們的喜歡。但有些人在辦理了信用卡,嚐到“預支”甜頭後,便深陷“透支”的泥潭,這也導致了惡意透支信用卡的案件層出不窮。禪法君提醒,大家要懂得理性消費,在使用信用卡時,須在自己可承受範圍內透支,切莫使用多卡循環透支而使自己淪陷為“卡奴”。在刷卡透支消費後,一定要及時還清所欠款項,若是逾期不還,輕則影響個人信用,重則會觸犯法律,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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