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深圳市消防局一處長涉嫌貪汙受賄一審判緩刑 檢方提起抗訴

法律 李金山 法制 社會 人民網科普 2017-04-13

原標題:檢方提起抗訴 中院二審開庭

4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消防局)原黨委委員、綜合處處長李金山涉嫌貪汙受賄案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李金山原是正處級幹部,涉案金額合計約36萬元人民幣。一審時,李金山被判緩刑。但檢方認為量刑不當,提起抗訴。

根據檢方一審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李金山利用其擔任市消防局黨委委員、綜合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通過時任市消防局財務人員謝永春、張偉宏(均另案處理)二人,採取報銷私人費用、直接領取現金或購物卡等方式,多次貪汙單位財物合計人民幣19萬元、1萬美元以及面額合計人民幣4.2萬元的購物卡。

檢方指控的李金山貪汙公款的行為有9宗。另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間,李金山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6萬元。

一審法院遂判處其犯貪汙罪和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20萬元。檢方認為量刑不當,提起抗訴。

4月11日,該案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此前被判緩刑的李金山穿便裝出庭。檢方抗訴的理由是,緩刑需要經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此案未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對李金山判緩刑,屬於量刑不當。(記者 王若琳)

(責編:夏凡、陳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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