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候查封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正確方式

法律 民法 強制執行懸賞網 2019-04-2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後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故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後,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根據上述規定,輪候查封僅在先查封已經解除時才發生法律效力,如若首封法院對查封財產進行全部處分,則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08修訂)第八十八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第八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第九十條規定,“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因此,執行中的參與分配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多個債權人對被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且在執行終結之前提出;

第三,被執行人已有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

第四,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已經生效判決確認;

第五,被執行人系非企業法人。

本文就輪候查封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範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彙總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五百零八條【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九條【申請參與分配應在執行終結前提出】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

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第八十八條【參與分配債權清償順序】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第九十條【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申請參與分配】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第九十一條【參與分配財產分配順序】

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係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第九十二條【參與分配應提交材料】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

第九十三條【優先債權人可直接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九十四條【普通債權按比例分配】

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8修訂)

第二十八條【輪候查封生效條件】

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後輪後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覆》【法函(2007)100號】

【輪後查封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故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後,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同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的,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人民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財產上的查封、扣押、凍結,可直接進行處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溫馨提示:

強制執行懸賞網專門為債權人查人找物,免費發佈懸賞公告來查找被執行人(老賴)的蹤跡和隱匿財產,或如果您有懸賞公告中的線索,都可關注頭條號—強制執行懸賞網,發私信諮詢。

可點擊文章末尾下方的瞭解更多,獲取更多執行知識和技巧,進入官方網站,在線諮詢律師。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