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證但共同生活了,是否能要求返還彩禮錢?

法律 戒指 農村 婚禮 戀愛 項鍊 北大法寶學堂 2019-07-03
沒領證但共同生活了,是否能要求返還彩禮錢?

彩禮是我國一直流傳下來的習俗,是結婚的時候男方給女方的,在離婚案件當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一般是領了證的正式夫妻,但還有沒領證但確實在一起共同生活了的,這樣的情況還能要求返還彩禮嗎?我們用一個案例來說明。

沒領證但共同生活了,是否能要求返還彩禮錢?

案例分析

原告劉某、被告李某經媒人王某介紹,於2016年農曆臘月二十八確定戀愛關係,2017年正月初六訂婚,2017年農曆正月初十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並同居生活。訂婚時原告給被告訂婚禮金10,000元,結婚時給彩禮100,000元及項鍊、戒指、手鍊(價值32,000元)。原、被告同居後,一同去北京到原告劉某父母務工地方居住生活,後因生活瑣事雙方產生矛盾,被告李某於2017年3月不辭而別。

沒領證但共同生活了,是否能要求返還彩禮錢?

原告訴稱:要求判決被告返還彩禮142,000元。

被告辯稱:被告並未收到原告142,000元彩禮。被告與原告已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並同居生活近一年時間,且被告與原告同居生活期間被告懷孕流產。現原告要求返還彩禮,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法院認為,媒人王某作為原告劉某與被告李某建立婚約的經歷者,其出庭作證的證言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結合證人王某的證言,可以認定被告收受原告彩禮款11萬元及項鍊、戒指、手鍊的事實。

原告劉某與被告李某的婚約不受法律保護,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因習俗給付對方較大數額的金錢、較為貴重且有特別紀念意義的物品,接受錢物的一方在婚約解除時應予以返還。但鑑於被告已與原告同居生活,在婚約解除過程中原告也存在部分過錯,因此從公平合理角度出發,酌情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彩禮60,000元。判決:被告李某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現金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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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

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作者:北京百恩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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