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僅對保證範圍約定,不可推定保證人承諾保證期間無限長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劉磊律師 2019-06-20

作者:初明峰 劉磊

最高院:僅對保證範圍約定,不可推定保證人承諾保證期間無限長


裁判概述:

保證人向債權人作出"為確保債務履行,宜順公司願意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及其他相關費用"的約定,屬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範圍所作出的約定,並非對保證期間的約定,更不能就此推斷出"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的意思表示。因此,保證期間應視為沒有約定,債權人未在借款到期後六個月內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案情摘要:

1、馬千里向陳光楷借款2895萬元,宜順公司為此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宜順公司(保證人)與陳光楷(債權人)約定:"為確保債務履行,宜順公司願意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及其他相關費用。"

3、借款人無力清償到期借款,直到借款到期六個月後(兩年內),債權人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爭議焦點:

宜順公司是否因保證期間已經經過而免於承擔保證責任?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通常情況下,保證合同應當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間等內容。法律已經明示了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容,並與保證期間規定相區分。結合保證人和債權人的約定,其應為對擔保人宜順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範圍所作出的約定,並非對保證期間的約定,更不能就此推斷出"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的意思表示。原審判決認為該約定內容可以理解為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因此,在案涉擔保條款沒有對責任承擔期間進行約定的情況下,保證期間依法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陳光楷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即2014年4月1日起六個月內要求宜順公司承擔保證責任,而出借人陳光楷未在上述保證期間內要求宜順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其於2016年3月8日向一審法院起訴時已經超過法定保證期間,宜順公司依法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索引:

(2018)最高法民再478號


相關法條:

《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實務分析:

關於保證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期限範圍,如果債權人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未及時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則債權人喪失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權利。該權利的喪失是實體權利喪失,且法院可以主動審查債權人是否喪失該權利。因此,保證期間的長短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和保證人的切身權益,這決定了保證期間的認定標準尤為重要。

法律對保證期間的規定可以梳理如下:

1、關於保證期間有明確期限的約定的,從約定;此情形下關於保證期間的約定超過兩年(約定無限長,法律認定約定不明,擬製為兩年),或者超過三年(現在訴訟時效為三年)是否有效的問題,實務中曾存在爭議。但主流觀點認為法律對於該期限的約定並無限制性規定,因此理論上講當事人可以約定任意的明確期限。那麼,實務中當然存在保證期間約定超過訴訟時效規定的情形,此時對於保證人來講,其有權行使債務人的時效抗辯權。因此,保證期間約定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應積極向主債務人主張債權以確保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不超過,避免因主債權超過時效而引發的保證人通過時效抗辯免除保證責任的情形。

2、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此時法律明確規定保證期間為六個月。

3、約定無限長(即只要主債權沒消滅,永遠擔責);法律規定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兩年。

本文援引判例,涉及"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的區分和認定問題,判例中合議庭觀點認為"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是當然應當嚴格區分,"約定不明"是"有約定但不明確",且此處的"有約定"是指應從合同條款中可以做出約定解讀,不能推定"有約定"。

同時筆者認為,並非所有保證期間"有約定但不明確"的情形都全部可認定為兩年。對於文意不明確的約定,如根據慣例和其他因素可以對保證期間的意思表示做出蓋然性解讀,該解讀並非"無限長"的,應當以解讀為準,而非一概認定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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