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山東首例“軟暴力”案宣判,在葬禮上播《好日子》催債挑戰道德底線'

""熱點│山東首例“軟暴力”案宣判,在葬禮上播《好日子》催債挑戰道德底線

圖:高級攝影師陳一笑以及由他創辦的一笑攝影圈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具體到討債這件事情上,如果用不那麼道德的方式討債,頂多是會受到非議,但絕不會到受法律制裁的份上。

但是,如果討債用的是極不道德、挑戰道德底線的方式,那麼,不僅群眾會對這種討債行為口誅筆伐,國家也會用法律制裁採取這些行為討債的人。

2019年8月27日,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對山東省首例“軟暴力”案公開宣判。

2014年11月,為向被害人金某追索欠款,被告人張某在其住宅大門、院牆上噴塗“金某還錢 張某”等內容,並在金某之父去世後在孝裡鎮辦理喪事期間,糾集被告人賈某煒、苑某帥等人在現場附近聚集,用喇叭喊“金某還錢”、放鞭炮、播放歌曲《好日子》、拉橫幅,直至喪禮結束。

——針對以上行為,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夥同被告人苑某帥、賈某煒在喪禮現場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

2016年3月,被告人張某糾集多人向郝某追債,將郝某在某自行車店的自行車強行運走,在郝某之父歸還郝某借款後,張某向其索要自行車託運費及送還自行車的“押運費”1500元,共計23700元。

——針對以上行為,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財物,數額較大,構成敲詐勒索罪。

2017年11月,被告人張某、宋某群乘坐被告人江某駕駛的汽車由濟南市歷城區至長清區途中,張某因錯撥了被害人劉某的電話,二人在電話中發生爭執。張某即糾集被告人賈某煒、姚某選、宋某群、江某等二十餘人,駕車來到長清區崮雲湖街道辦事處範莊村西山苑某義的院落,對劉某及從中勸架的苑某義等人實施毆打,劉某、苑某義二人受傷,其中劉某構成輕微傷。

——針對以上行為,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糾集被告人賈某煒、姚某選、宋某群、江某等人毆打他人,張某系首要分子,賈某煒、姚某選、宋某群、江某系積極參加人員,構成聚眾鬥毆罪。

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張某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呢?

No.1

葬禮上播《好日子》的催債違背公序良俗

簡單說,公序良俗就是在一定時期、特定社會中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我國《民法總則》第8條明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暫且不論張某從事高利貸行業,債款數額是否有法律依據,討債本身是一種主張自身權利、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做法,本應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張某等人討債採取了一種極端方式——在債務人父親的葬禮上用喇叭喊、放鞭炮、播放歌曲《好日子》、拉橫幅。

在國人的認知中,人死為重,死者為大,入土為安。在葬禮上,中國人還是希望在悲傷、肅穆的氛圍中,完成送走親人的儀式,這是我們這個社會的公序良俗。

放鞭炮、播放喜慶歌曲,是對死者和家屬的一種挑釁。在那一刻,張某的行為不僅傷害了被害人一家人的尊嚴,還傷害了社會的公眾情感。試想,如果允許這種行為發生,每個“欠債”的人都會擔心自己會不會成為將來的受害者?法律保護秩序和安全的價值將不復存在。

不過,在此次事件中,之所以沒有簡單地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追究張某等人的民事責任,是因為張某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正如判決所說,他們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實施了“軟暴力”。

No.2

張某等人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很多放貸公司或催收公司的人員都具有“經常糾集在一起”的行為特徵,同時也會偶爾實施暴力、威脅行為,但被認定為“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最重要的行為要素是“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結果要素是“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這一點跟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相似,故經常與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並稱為“黑惡勢力”。

以張某為首,苑某帥、賈某煒、姚某選為成員,在催收債款的過程中,多次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可以說滿足了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條件,因此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

No.3

張某等人實施了“軟暴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軟暴力”意見》),“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首先,“軟暴力”是與《刑法》中的“暴力”相對應的,暴力一般是指非法使用有形力;其次,“軟暴力”不是一個特定罪名,而是對一系列行為的概括性稱謂;最後,使用“軟暴力”催收並不一定等於構成尋釁滋事罪或敲詐勒索罪。

關於最後一點,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在犯罪人使用了上述《“軟暴力”意見》中的“軟暴力”手段,同時必須嚴格符合尋釁滋事罪或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時,才會構成尋釁滋事罪或敲詐勒索罪。

張某等人在葬禮上用喇叭喊“金某還錢”、放鞭炮、播放歌曲《好日子》、拉橫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在向郝某追債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23700元,數額較大,構成敲詐勒索罪。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軟暴力,大家可以及時報警。與民間借貸一同興起的還有催收公司,很多人在借了小額貸、網貸後,都可能遭遇不同程度的軟暴力。

在此,律師提示:現代法律是不支持以暴制暴、動用私刑的,面對惡勢力實施的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軟暴力”的多次侵害,及時報警可以避免自身受到傷害。

(本文作者系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熱點│山東首例“軟暴力”案宣判,在葬禮上播《好日子》催債挑戰道德底線

圖:高級攝影師陳一笑以及由他創辦的一笑攝影圈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具體到討債這件事情上,如果用不那麼道德的方式討債,頂多是會受到非議,但絕不會到受法律制裁的份上。

但是,如果討債用的是極不道德、挑戰道德底線的方式,那麼,不僅群眾會對這種討債行為口誅筆伐,國家也會用法律制裁採取這些行為討債的人。

2019年8月27日,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對山東省首例“軟暴力”案公開宣判。

2014年11月,為向被害人金某追索欠款,被告人張某在其住宅大門、院牆上噴塗“金某還錢 張某”等內容,並在金某之父去世後在孝裡鎮辦理喪事期間,糾集被告人賈某煒、苑某帥等人在現場附近聚集,用喇叭喊“金某還錢”、放鞭炮、播放歌曲《好日子》、拉橫幅,直至喪禮結束。

——針對以上行為,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夥同被告人苑某帥、賈某煒在喪禮現場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

2016年3月,被告人張某糾集多人向郝某追債,將郝某在某自行車店的自行車強行運走,在郝某之父歸還郝某借款後,張某向其索要自行車託運費及送還自行車的“押運費”1500元,共計23700元。

——針對以上行為,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財物,數額較大,構成敲詐勒索罪。

2017年11月,被告人張某、宋某群乘坐被告人江某駕駛的汽車由濟南市歷城區至長清區途中,張某因錯撥了被害人劉某的電話,二人在電話中發生爭執。張某即糾集被告人賈某煒、姚某選、宋某群、江某等二十餘人,駕車來到長清區崮雲湖街道辦事處範莊村西山苑某義的院落,對劉某及從中勸架的苑某義等人實施毆打,劉某、苑某義二人受傷,其中劉某構成輕微傷。

——針對以上行為,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糾集被告人賈某煒、姚某選、宋某群、江某等人毆打他人,張某系首要分子,賈某煒、姚某選、宋某群、江某系積極參加人員,構成聚眾鬥毆罪。

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張某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呢?

No.1

葬禮上播《好日子》的催債違背公序良俗

簡單說,公序良俗就是在一定時期、特定社會中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我國《民法總則》第8條明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暫且不論張某從事高利貸行業,債款數額是否有法律依據,討債本身是一種主張自身權利、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做法,本應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張某等人討債採取了一種極端方式——在債務人父親的葬禮上用喇叭喊、放鞭炮、播放歌曲《好日子》、拉橫幅。

在國人的認知中,人死為重,死者為大,入土為安。在葬禮上,中國人還是希望在悲傷、肅穆的氛圍中,完成送走親人的儀式,這是我們這個社會的公序良俗。

放鞭炮、播放喜慶歌曲,是對死者和家屬的一種挑釁。在那一刻,張某的行為不僅傷害了被害人一家人的尊嚴,還傷害了社會的公眾情感。試想,如果允許這種行為發生,每個“欠債”的人都會擔心自己會不會成為將來的受害者?法律保護秩序和安全的價值將不復存在。

不過,在此次事件中,之所以沒有簡單地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追究張某等人的民事責任,是因為張某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正如判決所說,他們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實施了“軟暴力”。

No.2

張某等人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很多放貸公司或催收公司的人員都具有“經常糾集在一起”的行為特徵,同時也會偶爾實施暴力、威脅行為,但被認定為“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最重要的行為要素是“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結果要素是“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這一點跟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相似,故經常與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並稱為“黑惡勢力”。

以張某為首,苑某帥、賈某煒、姚某選為成員,在催收債款的過程中,多次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可以說滿足了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條件,因此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

No.3

張某等人實施了“軟暴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軟暴力”意見》),“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首先,“軟暴力”是與《刑法》中的“暴力”相對應的,暴力一般是指非法使用有形力;其次,“軟暴力”不是一個特定罪名,而是對一系列行為的概括性稱謂;最後,使用“軟暴力”催收並不一定等於構成尋釁滋事罪或敲詐勒索罪。

關於最後一點,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在犯罪人使用了上述《“軟暴力”意見》中的“軟暴力”手段,同時必須嚴格符合尋釁滋事罪或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時,才會構成尋釁滋事罪或敲詐勒索罪。

張某等人在葬禮上用喇叭喊“金某還錢”、放鞭炮、播放歌曲《好日子》、拉橫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在向郝某追債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23700元,數額較大,構成敲詐勒索罪。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軟暴力,大家可以及時報警。與民間借貸一同興起的還有催收公司,很多人在借了小額貸、網貸後,都可能遭遇不同程度的軟暴力。

在此,律師提示:現代法律是不支持以暴制暴、動用私刑的,面對惡勢力實施的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軟暴力”的多次侵害,及時報警可以避免自身受到傷害。

(本文作者系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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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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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討債用的是極不道德、挑戰道德底線的方式,那麼,不僅群眾會對這種討債行為口誅筆伐,國家也會用法律制裁採取這些行為討債的人。

2019年8月27日,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對山東省首例“軟暴力”案公開宣判。

2014年11月,為向被害人金某追索欠款,被告人張某在其住宅大門、院牆上噴塗“金某還錢 張某”等內容,並在金某之父去世後在孝裡鎮辦理喪事期間,糾集被告人賈某煒、苑某帥等人在現場附近聚集,用喇叭喊“金某還錢”、放鞭炮、播放歌曲《好日子》、拉橫幅,直至喪禮結束。

——針對以上行為,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夥同被告人苑某帥、賈某煒在喪禮現場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

2016年3月,被告人張某糾集多人向郝某追債,將郝某在某自行車店的自行車強行運走,在郝某之父歸還郝某借款後,張某向其索要自行車託運費及送還自行車的“押運費”1500元,共計23700元。

——針對以上行為,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財物,數額較大,構成敲詐勒索罪。

2017年11月,被告人張某、宋某群乘坐被告人江某駕駛的汽車由濟南市歷城區至長清區途中,張某因錯撥了被害人劉某的電話,二人在電話中發生爭執。張某即糾集被告人賈某煒、姚某選、宋某群、江某等二十餘人,駕車來到長清區崮雲湖街道辦事處範莊村西山苑某義的院落,對劉某及從中勸架的苑某義等人實施毆打,劉某、苑某義二人受傷,其中劉某構成輕微傷。

——針對以上行為,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糾集被告人賈某煒、姚某選、宋某群、江某等人毆打他人,張某系首要分子,賈某煒、姚某選、宋某群、江某系積極參加人員,構成聚眾鬥毆罪。

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張某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呢?

No.1

葬禮上播《好日子》的催債違背公序良俗

簡單說,公序良俗就是在一定時期、特定社會中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我國《民法總則》第8條明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暫且不論張某從事高利貸行業,債款數額是否有法律依據,討債本身是一種主張自身權利、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做法,本應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張某等人討債採取了一種極端方式——在債務人父親的葬禮上用喇叭喊、放鞭炮、播放歌曲《好日子》、拉橫幅。

在國人的認知中,人死為重,死者為大,入土為安。在葬禮上,中國人還是希望在悲傷、肅穆的氛圍中,完成送走親人的儀式,這是我們這個社會的公序良俗。

放鞭炮、播放喜慶歌曲,是對死者和家屬的一種挑釁。在那一刻,張某的行為不僅傷害了被害人一家人的尊嚴,還傷害了社會的公眾情感。試想,如果允許這種行為發生,每個“欠債”的人都會擔心自己會不會成為將來的受害者?法律保護秩序和安全的價值將不復存在。

不過,在此次事件中,之所以沒有簡單地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追究張某等人的民事責任,是因為張某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正如判決所說,他們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實施了“軟暴力”。

No.2

張某等人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很多放貸公司或催收公司的人員都具有“經常糾集在一起”的行為特徵,同時也會偶爾實施暴力、威脅行為,但被認定為“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最重要的行為要素是“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結果要素是“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這一點跟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相似,故經常與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並稱為“黑惡勢力”。

以張某為首,苑某帥、賈某煒、姚某選為成員,在催收債款的過程中,多次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可以說滿足了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條件,因此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

No.3

張某等人實施了“軟暴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軟暴力”意見》),“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首先,“軟暴力”是與《刑法》中的“暴力”相對應的,暴力一般是指非法使用有形力;其次,“軟暴力”不是一個特定罪名,而是對一系列行為的概括性稱謂;最後,使用“軟暴力”催收並不一定等於構成尋釁滋事罪或敲詐勒索罪。

關於最後一點,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在犯罪人使用了上述《“軟暴力”意見》中的“軟暴力”手段,同時必須嚴格符合尋釁滋事罪或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時,才會構成尋釁滋事罪或敲詐勒索罪。

張某等人在葬禮上用喇叭喊“金某還錢”、放鞭炮、播放歌曲《好日子》、拉橫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在向郝某追債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23700元,數額較大,構成敲詐勒索罪。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軟暴力,大家可以及時報警。與民間借貸一同興起的還有催收公司,很多人在借了小額貸、網貸後,都可能遭遇不同程度的軟暴力。

在此,律師提示:現代法律是不支持以暴制暴、動用私刑的,面對惡勢力實施的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軟暴力”的多次侵害,及時報警可以避免自身受到傷害。

(本文作者系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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