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昆明一酒店衛生間滑倒 律師:雙方都有責任

法律 法制 社會 雲南行 2017-08-02

女子在昆明一酒店衛生間滑倒 律師:雙方都有責任

(網絡配圖)

原本是陪丈夫到昆明看病,沒想到自己也進了醫院,這讓從楚雄來昆明的普女士相當鬱悶。原來她入住一間酒店,在衛生間裡腳下一滑,滑倒在地,後腦勺摔傷,還花了500多元醫療費。

普女士今年42歲,家住楚雄,7月14日,普女士陪丈夫到昆明住院檢查,一家人入住了醫院附近的一家昆明鼎易檸檬宿快捷酒店。

普女士說,7月16日下午,她在酒店洗了個澡,又休息了一會之後,準備外出。出門前,她穿著酒店的一次性拖鞋走進衛生間照鏡子,突然腳下一滑,伴隨著“哎呦”一聲,她滑倒在地。

隨後,普女士的丈夫將她送到了昆明市延安醫院治療,經診斷,普女士是左枕部外傷,需輸液治療及隨診。

普女士說,這次摔傷一共花了500多元醫療費。“摔傷的時候,我們就向酒店總檯反映過,之後也多次和酒店溝通,可酒店方總是以負責人不在為由,不出面解決。”

她認為酒店衛生間地板是瓷磚,本身就比較滑,而且酒店還只提供了一次性拖鞋,底部非常薄,也沒紋路,很容易滑倒。因此這次她摔倒受傷,酒店應該負一定責任。

17日下午,記者聯繫了昆明鼎易檸檬宿快捷酒店,該酒店一名工作人員說,酒店負責人外出了,現在不在酒店。“這名顧客摔倒後確實找過酒店反映,我們也及時安排了工作人員到房間查看,現在酒店的其他負責人也在協商如何解決。”她說,酒店在每間房間都粘貼了溫馨提示,提醒顧客酒店房間內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在地面有水或拖鞋鞋底有水的情況不要使用。

對此,普女士認為,酒店的溫馨提示粘貼的位置並不醒目,而且酒店也只提供了一次性拖鞋,別無選擇。

【律師說法】

對於此事,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胡家豔律師認為,就普女士的情況而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定雙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酒店作為經營性場所,其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等各方面都有保障義務。”胡家豔律師認為,酒店雖然設立了相關的溫馨提示,但對地面溼滑的情況並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普女士對警示牌重視不夠,自身未盡到充分的安全注意義務,具有一定過失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若確實是酒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可以要求經營管理者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法維權。建議消費者可以保存好相關的病例、醫療票據以及入住酒店收據等。

稿件來源:都市時報記者 林舒佳 實習生 周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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