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業主拒交物業費常見的五大理由,法院都不支持!你服嗎?

法律 法務 法務幫 2019-06-15
注意:業主拒交物業費常見的五大理由,法院都不支持!你服嗎?

說起物業費,相信很多業主的都有個共同點:十萬分不想交!拒交!拒交!拒交!

常見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五大點:

一、非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

實踐中,不少業主是二手業主,因此,實際上並未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因此不管是開發商還是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都對其無約束力,因為自己不知曉且不認可該合同內容,因此拒絕交納物管費。

但是,這種理由法院是不支持的。因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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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質量不達標

有些業主以房屋質量存在問題,如房屋漏水、牆體脫落、玻璃破裂等為由拒交物管費,但是,這一理由也不能獲得法院支持。

因為商品房存在質量問題系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而物管費的交納則屬於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兩者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通常情況下,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企業,相互之間不應為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三、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維修義務

不少小區都會存在公共物品損壞的情形,例如小區單元門、過道路燈被損壞、頂樓房屋漏水等問題,需要維修的,但物業服務企業知曉後拒不維修或者維修不合格,因此引起業主的不滿,以此以服務質量不行為由拒交物業費。

但是,法院認為若業主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義務時,只可以酌情減少物業費,但不能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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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業主人身、財產遭受損失

有的業主認為因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自己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失,如家中財物被盜竊,自有車輛被損壞或者被偷走等等,故以此為由拒交物管費。

這個是否能歸責於物業呢?

法院認為,未盡到安保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根本性違約,法院經審理後可根據安保責任範圍以及業主的具體損失來酌情減少物業費。然而物業服務企業不是萬能的,不可能杜絕或者隨時制止小區內一切損害的發生,我們不能苛求物業服務企業對這種不確定的危險承擔過重的義務。只要物業服務企業盡到了合理範圍內的注意義務、採取了合理的預防措施,物業公司就可以對業主因第三人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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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瑕疵

這個理由是普遍業主拒交物業費的主要原因,例如小區車輛亂停亂放無人管理,綠化帶被其他業主用來種菜無人制止,小區垃圾未及時清理,保安擅離崗位或值班時睡覺等,嚴重影響小區的居住環境,因此,當需要交物業費時,大家內心難免萬分抗拒!

然而,法院對此的看法是,服務質量並不構成根本性違約,因此不能成為業主拒交物業費的合法理由。若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業主不應消極的採取長時間拒交物業服務費的方式來對抗,而應通過正常途徑與物業公司溝通、協商解決;也可就存在的服務問題向業主委員會反映,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溝通加以解決;還可通過業主大會解聘和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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