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與他人同居 原告被判精神賠償'

法律 4月吃什麼 湖南 津南法院 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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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原告毛某要求與被告張某離婚,被告張某以對方在婚內與他人非法同居為由提出原告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請求一案,經法院判決准許原、被告離婚的同時,判決對被告要求原告賠償精神損失請求部分獲支持。

毛某與張某結婚至今已有20年,女兒已滿18週歲。自女兒出生後,雙方為家庭生活瑣事常發生爭吵。毛某在外務工時,與其他男人同居兩個月,張某發現後為了挽回其夫妻關係一直忍讓,但夫妻關係一直僵著沒有好轉。2015年4月,毛某與張某再次發生爭吵,毛某離家,與張某分居至今。毛某於2017年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之後,毛某、張某依舊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毛某於2019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並訴稱張某對毛某有家暴行為。

經法院審理,毛某、張某自願結婚,生育一個小孩,有一定感情基礎,自2012年開始,毛某不珍惜夫妻感情,對夫妻感情不忠,與其他男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自2015年4月分居至今,己有四年之久,夫妻感情確己破裂,毛某主張要求與張某離婚,符合法定離婚條件,法院依法准許;因原告毛某有出軌行為,被告張某要求原告賠償問題,已查明,毛某與張某夫妻存續期間,對夫妻感情不忠,與其他男子同居二個月。法院准予原、被告離婚,被告主張原告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法院結合實際從原告非法同居所造成後果,雙方的過錯責任,責任人的賠償能力等因素綜合考慮,原告離婚後尚無住房,屬於困難的一方當事人,其賠償能力有限,且被告對原告有家庭暴力行為,被告有過錯,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可酌情由原告賠償被告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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