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的這起糾紛 真相或永遠成謎?'

法律 武器 寧波日報 2019-09-07
""八年前的這起糾紛 真相或永遠成謎?

製圖莊豪

“擔保人”追討8年前代償款

今年3月4日,慈溪的老薛拿著收條、借條和借款協議書等證據材料來到當地法院起訴,追討一筆代償款。

按照老薛的說法,這起糾紛始於2011年初,當時,本案被告老胡向何某借款50萬元,他提供了擔保,三方簽署了借款協議書。借款人老胡將其名下的一處房產抵押給了他,並交出了權屬證書,但雙方並未辦理抵押登記。之後,由於老胡未按時向何某歸還欠款,他作為擔保人不得不代償了這50萬元債務。

一晃8年過去,老薛以老胡一直未歸還這筆50萬元的代償款為由訴諸法院,要求對方立即歸還50萬元,同時確認自己對老胡提供的集體土地使用證下的抵押物在50萬元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老薛稱,他這樣做“實在是迫於無奈,也顧不得往昔的朋友情誼了。”

老薛手裡確實有老胡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此外,其向法庭提供的收條看起來也挺完整,正文上打印著“茲已收到老薛代老胡歸還2011年向本人何某的借款50萬元”字樣,底下的出具時間顯示“2019年3月2日”,“收款人”處有何某的手寫簽名。

但老薛提供的借條和借款協議書存在著不少問題:借條是打印的,正文有關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借款金額等空格處則用藍色圓珠筆手寫,也沒有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更為要命的是,無論是借條下方的“借款人”,還是借款協議書下方的“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處,均未簽字或蓋章。

超過訴訟時效,原告訴請被駁回

今年4月和5月,慈溪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被告老胡稱,老薛提供的借條與借款協議書落款處均無各方當事人簽名,何某也從未將50萬元匯入自己賬戶,自己與何某既無借貸合意,又無借款履行,雙方根本不存在借貸法律關係。老胡甚至表示他與老薛並不相識,因此,即使借款存在,老薛不可能為自己提供擔保;即使老薛曾向何某交付過款項,此事也與自己無關。此外,老胡還特別強調,早在2011年老薛就已經就此事向法院起訴過,後來又主動撤訴。

法院經過調查,發現老薛確實曾於2011年11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老胡歸還代償款50萬元。當年的庭審記錄顯示,老薛曾向法庭表示,這筆借款的出借人何某是他認識多年的朋友,但他之前並不認識老胡,是另一個朋友把老胡介紹給他,讓他幫忙做擔保,以老胡的房產證作為擔保的抵押。當時何某以證人出庭,但他表示自己原先也不認識老胡,50萬元實際上是老薛拿出的,他只是過了下手。至於這筆錢到底有沒有到老胡手裡、是以什麼形式交付的,他與老薛的說法也不一樣。

看起來這似乎是一筆糊塗賬,但當時庭審時,關鍵的當事人老胡並未出庭,一時間法庭難以把此案的真實情況調查清楚,但未等法庭再次開庭,原告老薛突然主動撤訴。

時隔八年,老薛再次起訴,雙方仍然各有說辭,而相關證據材料也存有不少疑點,撲朔迷離。在法庭開庭審理時,被告老胡卻撇開事實因素,從另一個角度提出了抗辯:在法律程序上,老薛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老胡以此為由要求駁回對方的全部訴請。

法庭經過調查確認,本案確已超過訴訟時效,根據相關法律,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老薛的訴訟請求,對於案件的其餘事實部分,將不再查證。

法院為何確認這個案件已超過訴訟時效而不再查證案件真相呢?我們看法院給出的一段說明: “本案原告老薛主張作為保證人履行責任後向債務人追償,其代位之日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2011年11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訴被告,要求被告歸還代償款50萬元及利息損失,2012年3月本院開庭審理後,原告於2012年4月20日撤回起訴。應認定本案訴訟時效自撤訴次日開始重新起算,至2019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時間已過去近7年,原告起訴早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原告主張與被告之間追償權糾紛未超過訴訟時效,但其並未提供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至此,這起始於八年前的糾紛,因超過訴訟時效而無法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其真相或將永遠埋沒。

設置訴訟時效,旨在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

古希臘有一句諺語:“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什麼意思呢?換句話說就是,法律雖然是人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武器,但如果你對這件武器疏於維護和管理,則將失去其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將法律武器用好、用足的情況多種多樣,但其中常見的就是因訴訟時效喪失而無法尋求司法保護。

那麼,什麼是訴訟時效呢?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必須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請求主張,人民法院強制相關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如果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再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舉個例子,有人向你借錢,你與對方約定了還款時間,但對方到時未歸還,在一般情況下,你必須在法律所規定的可以有效起訴的時間內,向法院起訴追討,否則,你的權利很可能無法獲得司法保護。

訴訟時效有兩種,一種是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根據2017年10月施行的《民法總則》規定,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此外,還有一種特別訴訟時效,按照《民法總則》第141條,當“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對少數有特殊時效規定的案件,應適用特殊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

法院民事庭法官表示,法律設置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並不是要幫助法律義務人逃避義務,而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以維護社會基本秩序的穩定。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只是表示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在某種層面發生了障礙,義務人雖可因此拒絕履行其義務,但權利本身和請求權並不會消滅。民事庭法官解釋說,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後提起訴訟,對此,人民法院仍然應當受理。

受理後,只有當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和延長事由的,法院才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仍然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這位法官舉了個例子:有人出借10萬元,因為各種原因,在訴訟時效過後才起訴追討,此時,法院仍然應受理其起訴。接下來,由於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會有兩種情況出現,一種是被告提出異議並符合相關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原告的起訴會被駁回;另一種是被告不持異議,此時,法院不會主動去審查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是按常規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正確理解訴訟時效,樹立合規權利意識

在現實生活中,因為超過訴訟時效,對方當事人又以此作為抗辯,導致權利人的主張無法獲得司法支持的案例並不少見。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民間借貸活躍,但由於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或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經常出現技術性差錯,如對相關時間約定不明確、不正確,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沒有任何瞭解,都可能因不符合訴訟時效的規定導致今後權利行使的受阻,甚至無法行使權利。

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一位律師在接受採訪時特別提出,對於涉案的當事人來說,訴訟時效的規定關係到其合法權利能否有效行使,因此,任何一個權利人,都應當樹立正確合規的權利意識,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但從純法律角度而言,作為一項法律制度的訴訟時效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內容複雜,比如特別訴訟時效,就按各種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時效期間各有不同,最長的達20年。在這種情況下,普通人如果碰到與訴訟時效有關的問題,必須向專業人士請教,然後作出正確決策,避免無法挽回的情況發生,以最大限度保護自身權益。

哪些民事權利的保護,

不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為二十年。根據《民法總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有些情況不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規定。

一、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直有效:(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基於共有關係而產生的請求權中的分割合夥財產請求權、分割家庭財產請求權等;(五)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六)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七)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八)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記者 董小軍 通訊員路 餘戰 宇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