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發布的2016年度專利複審無效十大案件

法律 7-Eleven 文章 藥品 杭州甘海濱律師 2017-04-29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知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發布的2016年度專利複審無效十大案件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發布了2016年度專利複審無效十大案件,其中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以及發明專利申請複審請求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發布的2016年度專利複審無效十大案件是:

1.專利號為:ZL02139508.X、發明名稱為“一種無線局域網移動設備安全接入及數據保密通信的方法”的,無效宣告請求案。該案涉及我國通信領域WAPI技術的標準必要專利。審查決定對域外網站證據的證據資格的認定,具有指導意義。審查結論是維持專利權有效。

【決定內容】:

證據11是從美國因特網檔案室網站https://archive.org/web/下載的文章。請求人當庭提交了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張永財簽署的《下載網路資料聲明書》(檔案編號292618)原件,用以證明證據11的獲取來源和證據保全過程。專利權人認可公證書的真實性,但認為獲取該證據的網址目前無法打開,且公證書中的內容無法證明證據11的公開日期,因此對證據11的真實性和公開日期不予認可。合議組認為:請求人提交了證明證據11真實性的公證書原件,專利權人對證據11的公證書的真實性無異議,該公證書清楚載明瞭該公證書經中國委託公證人張永財律師公證,後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蓋章轉遞,符合我國對港澳臺地區形成證據的相關證明手續要求,因此證據11在公證時是真實存在的;另外,美國因特網檔案室網站https://archive.org/web/,是對互聯網網站頁面按時間進行存檔並供用戶回溯訪問的網站,該網站向全球用戶開放,允許用戶訪問該網站並下載資料,具有較高的公信度,其存檔內容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經核實,合議組對證據11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根據公證書第1頁第四步及相應的附件頁面顯示,該網站對證據11所在網頁的抓取存檔日期是2002年10月14日,即從2002年10月14日起,公眾都可以從網站https://archive.org/web/上獲得該文章,該日期早於本專利的申請日2002年11月06日,構成了本專利的現有技術,可以用於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專利權人對證據11的中文譯文無異議,因此證據11的公開內容以請求人提交的譯文為準。

證據12是從國外網站http://www.cnp-wireless.com/下載的文章,請求人當庭提交了(2015)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9686號公證書原件,用以證明證據12的獲取來源和證據保全過程。專利權人認可公證書的真實性,但是認為公證書只能證明獲取該文章的方式,不能證明文章的真實性和公開日期,還指出證據12為域外證據缺少認證。合議組認為:上述網站不屬於具有公信力的權威網站(例如政府類網站、知名非政府組織網站、大型科研院所網站、正規大專院校網站、知名商業網站等),請求人亦沒有提交能夠證明證據12是刊登於公開出版物的有效證據,僅憑該頁面的標記和文章首頁中的信息,並不能證明該文檔的真實性。請求人提交的公證書僅能證明從公證日起可以從互聯網下載這篇文章,而該公證日晚於本專利的申請日,因此不能用於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

【決定規則】:

1、域外網站信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具有證據的資格;

2、對於網站信息真實性認定考慮的因素:一、網站是否屬於具有公信力;二、程序是否合規;三、是否有其他輔助證據。

2. 專利號為:ZL03103421.7、發明名稱為“縫紉機”的,無效宣告請求案。該專利涉及多起專利侵權糾紛,受到業界關注。審查決定清楚地界定了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為後續侵權判定提供了基礎支撐。審查結論是維持專利權有效。

【決定內容】:

由於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確定本專利的“凸輪機構”為被驅動的部件,因此儘管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使用了“所述驅動凸輪部件”、“第一凸輪”、“第二凸輪”、“凸輪機構”多個不同的技術術語,但根據權利要求1中上述多個術語的邏輯關係以及說明書中的上述相關記載以及附圖的相應描述,可以毫無疑義的確定權利要求1中的“所述驅動凸輪部件”是指由“第一凸輪”與“第二凸輪”構成的“凸輪機構”。……僅從字面上理解上述對“空車區間”的限定並不符合漢語的語言習慣。因此,需參考本專利說明書對上述技術特徵的解釋。如果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徵可以從說明書和附圖當中獲得唯一正確、合理的解釋,則認為該技術特徵不會造成權利要求所要求的保護範圍不清楚。

【決定規則】:

權利要求是否清楚,應當以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為準;在字面的理解不符合語言習慣的情況下,需要參考本專利說明書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如果根據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獲得唯一、合理的解釋,則權利要求應當是清楚的。

3. 專利號為:ZL200610127154.2、發明名稱為“一種嚮應用程序輸入藝術字/圖形的方法及系統”的,無效宣告請求案。該案涉及“搜狗”公司與“百度”公司之間的鍵盤輸入法之爭,是專利複審委員會2016年公開審理活動的首個案件。審查決定詮釋了,以CNKI方式二次出版的傳統出版物證據的公開時間的認定。審查結論是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

【決定內容】:

關於證據2、3、5、12、13、18,請求人於2016年1月11日提交的複印件是來自CNKI的上述證據的打印件,而當庭提交的原件是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關於上述證據的文獻複製證明。CNKI(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ternet)的一項功能是通過互聯網方式二次出版傳統出版方式已經出版過的內容從而為知識資源提供互聯網共享平臺,例如其中收錄了期刊雜誌、報紙、博士碩士論文、會議論文、圖書、專利等等;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上述來自於CNKI的證據與互聯網上形成或以互聯網作為首次公開出版方式的互聯網證據並不相同,它實際上是傳統出版物的另一種公開出版形式,其打印件可以視為與之相應的傳統出版物的複印件;而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獻複製證明則進一步證明了上述傳統出版物的真實性。因此合議組對證據2、3、5、12、13、18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其公開時間以該證據本身所顯示的公開出版時間為準。關於證據17,請求人兩次提交的形式與上述證據的形式相反,基於相同的理由,合議組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其公開時間以該證據本身所顯示的公開出版時間為準。

【決定規則】

互聯網對傳統出版物的再次公開,網頁打印件可以視為傳統出版物的複印件;這樣,在請求時提交網頁打印件視為提交了傳統出版物的複印件;傳統出版物的真實性證明文件屬於完善證據形式的文件,可以在口審時提交。

4. 專利號為:ZL201110369508.5、發明名稱為“主軸電機”的,無效宣告請求案。該案涉及兩大光驅廠商間的薄型光盤驅動器之爭。審查決定體現了,創造性判斷中對技術方案的整體考量。審查結論是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

【決定內容】:

正如本專利說明書第0007段“背景技術”部分的闡述:“根據傳統主軸電機,間隙形成在底板的上表面和定子之間,從而不利地引入外來物質。為了減小形成在定子和底板的上表面之間的間隙,被佈置在底板的上表面上的電路基板不必要延伸到定子的下表面。如果電路基板延伸到定子和底板之間,則流入底板和定子的外來物質可以減少到一定程度。然而,這產生了高價的電路基板的面積不利地增加的問題,導致主軸電機的生產成本增加。”區別特徵(1)在本專利中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在免除電路基板向定子和底板之間的不必要延伸的同時防止外來物質進入定子和底板,降低製造成本。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權利要求1採用的技術方案,即區別特徵(1):PCB與外來物質流入防止護欄相配合,PCB在與外來物質流入防止護欄相對應的位置處形成為部分的開口,外來物質流入防止護欄通過彎曲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決定規則】:

結合專利申請文件整體對技術特徵的功能作用,解決的技術問題進行理解,進而根據技術方案整體考量創造性。

專利撰寫的整體邏輯重要性得到體現。

5. 專利號為:ZL97180299.8、發明名稱為“取代的2-(2,6-二氧哌啶-3-基)-鄰苯二甲酰亞胺和-1-氧異二氫吲哚,及降低腫瘤壞死因子α的方法”的,無效宣告請求案。該案涉及用於治療血液腫瘤的來度那胺化合物。審查決定詮釋了,對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的審查原則。審查結論是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決定內容】:

一、通過檢索,查到一份無效請求決定書,案號為 WX13179;決定日為2009年4月;

二、該決定未涉及“申請日後補交的實驗數據的審查原則”內容。

三、該決定主要內容:請求人以權利要求1不具有創造性為理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書進行了修改(刪除了權利要求1);請求人對於專利權人修改無異議。合議組不再對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進行評述,並基於專利權人修改維持專利權有效。

四、是否相同的專利權有另一份無效決定書?期待大伽的補充!

6. 專利號為:ZL200480024748.X、發明名稱為“固體藥物劑型”的,無效宣告請求案。涉案專利藥物用於治療艾滋病,該藥物受到國際上的廣泛關注。審查決定詮釋了,創造性判斷中相反技術啟示的認定。審查結論是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決定內容】:

一、反證1、2和22描述了利托那韋和部分其它HIV蛋白酶抑制劑代謝之間的關係,但並不足以證實專利權人所聲稱的本專利實施例中利托那韋必須首先改善自身生物利用度,而後才對洛匹那韋生物利用度起到改善作用。因而本專利實施例中同時採用利托那韋和洛匹那韋的技術方案僅能說明在該特定組合和實驗條件下取得了所述生物利用度,並不足以證實單用利托那韋時生物利用度也能得到預料不到的改善和提高,不能證實本專利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二、結合反證7-11整體來看,利托那韋作為一種低溶解度藥物,溶解性的改善是提高生物利用度的重要手段;這和本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中描述的本專利藥物的水溶性和生物利用度之間的關係(參見說明書第[0004]至[0007]段)也是一致的。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為了改善利托那韋的生物利用度,在看到證據5和6之後,有動機將兩者結合,得到本專利的技術方案,並預期可實現生物利用度的提高。反證12-20證實了所述Kaletra片劑和Norvir片劑取得了商業上的成功,但兩種片劑的技術方案和本專利的技術方案並不完全相同,這些反證並沒有表明該商業成功和本專利的引入所述區別特徵的技術方案之間存在必然聯繫,沒有證實所述商業成功是由本專利的技術方案所直接帶來的。

【決定規則】:

一、反證必需有一定的明確性;

二、反證內容需要與涉案專利有相應關聯性。

7. 專利號為:ZL201320156576.8、實用新型名稱為“載體裝置”的,無效宣告請求案。該案涉及新興的航拍無人機技術。審查決定詮釋了,如何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進行技術內容的認定。審查結論是維持專利權有效。

【決定內容】:

一、“預繞”一詞並非生僻語彙,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由上述詞語能夠了解其字面含義為“預先纏繞”之義;……本專利說明書中關於“預繞”的表述與其字面含義並無矛盾之處。因此,本專利說明書中關於“預繞”的表達清楚、完整,不會導致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實現本專利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

二、本專利的背景技術是“與承載件相連的電線不預繞”的技術方案。只要本專利與上述背景技術相比,更不容易“相互纏繞”、能夠更“順暢”地轉動,“轉動精度”更高,則應當認為本專利能夠實現其發明目的。

三、本專利權利要求1已經記載瞭解決其背景技術中存在的“線無規律的相互纏繞”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足以使其區別於背景技術中所述的技術方案。

四、本專利權利要求1已經記載瞭解決其背景技術中存在的“線無規律的相互纏繞”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足以使其區別於背景技術中所述的技術方案。

五、判斷本專利能否解決其技術問題的比較基礎是本專利的背景技術。本專利中,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相對於“電線不預繞”的背景技術,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連接部預繞在第二轉動軸上的柔性連接裝置”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形成雜亂無章軌跡”的問題。

六、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基於本專利說明書所載的內容,能夠了解,除具體實施方式中限位槽和阻擋部的方案之外,還可以採用其它限制承載件轉動角度的互補結構,上述結構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基於本專利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內容能夠概括得出的,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8. 專利號為:ZL201320578735.3、實用新型名稱為“新型攝像導軌”的,無效宣告請求案。該專利改進了大型攝像機的攝像導軌,曾獲多個國際獎項。審查決定詮釋了,權利要求中技術術語的解釋原則。審查結論是維持專利權有效。

【決定內容】:

雖然“飛輪”屬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清楚知曉其含義和作用的通用技術術語,但首先,請求人提供的現有技術中均未提及攝像導軌滑塊滑行過程中出現滯澀、不平穩的技術問題,而本專利提出了上述技術問題並加以解決。其次,本專利將轉動慣量與該技術問題聯繫了起來,通過設置同步帶、飛輪、滑塊相互配合的聯動系統,藉助飛輪自身增大轉動慣量的性質,來平緩、抵消滑塊滑行過程中的滯澀、不平穩,從而提高拍攝質量。因此,從發現問題到解決問題,目前的證據中均無任何教導,飛輪本身為本領域技術人員熟知並不意味著其在攝像導軌這一特定技術方案中的應用屬於公知常識。

【決定規則】:如果某一部件的名稱是通用的技術術語,具有特定的含義和作用,且在權利要求的方案中正是利用該部件特定的作用獲得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則即使該部件在權利要求的方案中還能起到其它作用,也不能因為對比文件的技術方案中採用了具備該其它作用的其它部件便推定該其它部件必然也具有上述特定的作用。

9. 專利號為:ZL201330528226.5、外觀設計名稱為“越野車(陸風E32車型)”的,無效宣告請求案。該案的審理廣受關注。審查決定詮釋了,外觀設計判斷主體“一般消費者”的法律內涵,以及“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具體步驟。審查結論是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決定內容】:

一、這裡的“一般消費者”是擬製的人,不是指購買者或者日常生活中的消費者,而是關注某類產品發展,出於對某類產品設計的關注和了解而具備一定知識和認知能力的人。一般消費者應當對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相同種類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現有設計狀況)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的瞭解,有能力知曉某類產品的設計變化。正是由於對該類產品的瞭解,一般消費者對外觀設計產品之間在形狀、圖案以及色彩上的區別會具有一定的分辨力,即能夠分辨出存在的區別,但從整體觀察的角度,其不會注意到產品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的微小變化。

二、汽車設計是基於汽車的功能設定、審美需求結合現代工業製造做出的功能和裝飾相統一的產物。作為汽車領域的判斷主體,首先,一般消費者應當知曉某類汽車產品的功能和用途。本案中SUV即運動型多用途汽車,是將轎車的舒適性與越野車的通過性相結合的汽車,SUV的車身類似旅行轎車,但底盤比轎車高許多。其次,一般消費者應當知曉汽車產品的結構組成或佈局,以及主要部件的功能和設計特點。再次,一般消費者應當知曉影響整體視覺效果的各種因素,如知曉該類產品的設計空間,並對不同設計特徵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權重有一定的認知能力。

三、在汽車領域,一般消費者應當具有如下常識性的知識。汽車設計可以分成車身(即俗稱的“白車身”)和裝飾件兩大方面。……

四、“一般消費者”對現代汽車的造型或外觀設計的發展以及現有設計狀況有常識性瞭解的基礎上,可以得出汽車外觀設計的設計空間比較大,而不是很小,專利權人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10. 專利號為:ZL200910175855.7、發明名稱為“通過在解鎖圖像上執行姿態來解鎖設備”的,複審請求案。該案涉及蘋果公司的手機滑動解鎖功能。審查決定詮釋了,準確把握髮明構思對創造性判斷的意義。審查結論是撤銷駁回決定。

【決定內容】:

一、在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相比存在上述多個區別特徵的情況下,應當在準確把握髮明構思的基礎上,考慮這些區別特徵之間的關係,並根據它們之間的關係客觀地確定這些區別特徵實質上應當整體看待還是相對獨立,由此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發明構思是發明人的技術改進思想或技術改進構思,其本身是抽象的。在專利制度中,發明構思通過申請文件進行具體表達和展現,因此,把握髮明構思的過程即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基於申請文件所描述的背景技術、背景技術存在的技術缺陷、為克服技術缺陷而採取的技術手段以及最終實現的技術效果等方面,而對發明人技術改進思路進行抽象的過程。

二、在根據區別特徵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當根據該區別特徵在發明中所達到的客觀技術效果進行確定,而不應帶有發明為解決該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所採用的技術手段的指引,例如所確定的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中不應含有全部或部分區別特徵或者包含該區別特徵的上位特徵,否則所確定的技術問題將由於已經指引瞭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而使得後續創造性的判斷陷入“事後諸葛亮”的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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