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武:審結一起村主任貪汙、挪用公款案

法律 法制 社會 中國法院網 2017-04-11

近日,臨武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結一起鄧家村原村主任鄧某某貪汙、挪用公款案,以貪汙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同時,追繳贓款175343.78元,上交國庫。

一、貪汙罪

2012年臨武縣工業大道修建,工業大道按BT模式建設,承建方是天宇華彩有限責任公司,業主單位是舜福公司(系臨武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成立的融資機構,法人代表工業園管理委員會主任李國瑞),徵地資金通過臨武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撥付(以下簡稱“農發公司”,系臨武縣財政局成立的融資平臺,法人代表財政局副局長彭某某)。2012年3、4月,工業大道項目徵收南強鎮鄧家村委土地,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農發公司分三次總共撥付給鄧家自然村徵地補償款13962009. 06元,其中2012年12月14日撥付預付款1500000元,2013年7月10日撥付徵地款7562009.06元,2013年8月26日撥付徵地款4900000元。

1、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鄧某某擔任臨武縣南強鎮鄧家村委會主任。在協助徵地和發放徵地款的過程中將原福臨機磚廠租賃鄧家村委4組村民的土地中的4.68畝以林地和旱地進行兩次重報,造成4. 68畝土地三次撥付徵地補償款,並從中貪汙徵地款153504元。

2、被告人鄧某某利用擔任臨武縣南強鎮鄧家村委會主任的便利,採取虛報墳墓的手段,向徵地組工作人員虛報12樽墳墓,按每樽補償1850元的標準,於2013年1月5日領到墳墓補償款22200元,並存於鄧某某個人銀行賬戶中,群眾舉報後,鄧某某於2014年5月31日存了21055元到村民鄧榮榮個人名下,交鄧某榮保管。

二、挪用公款

2013年7月16日,農發公司下撥鄧家村徵地補償7562009.06元,除其中一部份已打到各被徵地農戶賬戶,剩餘尚未發到各農戶的3874016. 32元存於被告人鄧某某郵政銀行公家賬戶。時任臨武縣郵政銀行東雲路支行行長的唐某香向被告人鄧某某提出用此賬戶中的徵地補償款在該行購買理財產品,幫其完成業績任務,經被告人鄧某某同意後,唐某香用被告人鄧某某存摺本上的徵地補償款分三次購買了理財產品“財富日升”:2013年7月23日申購產品500000元,7月29日贖回;8月1日申購產品1000000元,8月6日贖回;8月14日申購產品1000000元,8月23日贖回,三次共得理財收益1655. 22元。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鄧某某與其他幹部鄧某才、鄧某加、鄧某國將購買理財產品所得收益1655. 22元及該賬戶存款利息共3123.01元用於私分,每人分得780元。村民舉報後,鄧某才向鄧某某、鄧某加、鄧某國三人退出所分的3123元,並於2014年6月的一天交給本村老年協會的鄧某亮,並要鄧某亮在開具的收款收據上將收款的時間提前至其收取利息款的時間。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虛構事實、騙取國家財物175704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被告人鄧某某還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2500000元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還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鄧某某在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一人犯數罪,應對其數罪併罰。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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