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一被執行人犯拒執罪被判刑

法律 中國人民銀行 刑法 社會 精選熱點資訊 2018-12-13

被執行人黃某在法院判決生效的情況下,未能履行法律判決確定的義務。進入執行程序後,又拒不執行生效判決和拒絕申報財產,在法院決定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過程中,竟然抗拒執行,夥同其親屬鬨鬧執法現場,辱罵工作人員,並趁機掙脫執法人員控制,逃離現場,導致執行工作無法進行。近日,遼寧省莊河市人民法院以黃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黃某因生意需要向劉某借款170萬元,並約定於同年8月30日全部還清。在履約期限內,黃某隻償還了劉某20萬元,劉某遂訴至莊河法院,要求判令黃某償還餘下借款150萬元,並承擔利息。2015年8月11日,莊河法院判決被告黃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付劉某借款150萬元,並自2014年8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承擔利息。判決生效後,因被告黃某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還款義務,劉某於2016年2月1日向莊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莊河法院立案後依法向被執行人黃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等法律文書,將黃某在遼寧蓋州市承包的某賓館經營權予以查封,並責令黃某執行判決,報告財產狀況。因黃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亦未申報財產,莊河法院決定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2016年7月28日,法院執行人員在上述賓館對黃某採取拘留措施過程中,黃某抗拒執行,並夥同其親屬阻撓執行人員執法,聚眾鬨鬧執法現場,辱罵工作人員,趁機掙脫執法人員控制,逃離現場,導致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此外,經法院審理查明,在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間,黃某的某銀行卡收入、支出金額50萬餘元。

莊河法院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了案件調查報告,認為黃某的行為已符合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情形,遂以黃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遼寧省莊河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18年2月4日,莊河市公安局對其予以刑事拘留,2018年2月8日其被莊河市公安局逮捕。

莊河市人民檢察院以黃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2018年4月27日向莊河法院提起公訴。莊河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0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黃某與申請執行人劉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黃某已償付劉某借款80萬餘元。

莊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採取拒絕申報財產、圍攻執行人員等手段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其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在一審判決前,被告人黃某已履行判決所確定的大部分義務,並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可對其酌情從寬處罰。近日,莊河市人民法院遂依法對黃某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