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國際家庭日,清遠法官有話說!這些關於婚姻家庭的規定,你要知道

法律 婚姻 刑法 法制 清遠發佈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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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國際家庭日

「關注」國際家庭日,清遠法官有話說!這些關於婚姻家庭的規定,你要知道

佛岡法院梳理了

幾類常見的婚姻家庭糾紛

以案說法

告訴你怎麼維權

「關注」國際家庭日,清遠法官有話說!這些關於婚姻家庭的規定,你要知道

1

對家暴說不,你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基本案情

藍某(女)與曹某(男)於2013年結婚,婚後兩人經常因瑣事爭吵,曹某曾多次毆打藍某。2016年7月,藍某到法院起訴要求與曹某離婚。訴訟期間,曹某再次毆打藍某,致藍某受傷,藍某因此報警及向婦聯求助。

在該案庭審結束幾天後,曹某再次騷擾藍某,藍某再次報警求助,並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經審查認為藍某的申請符合《反家庭暴力法》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相關規定,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按照裁定,曹某若違反該人身安全保護令繼續對藍某實施家暴,騷擾、跟蹤的,法院將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法院經審查後核發的對家庭暴力施暴者行為進行限制以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的法律文書。

申請“人身保護令”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男性也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保護裁定的有效期從15天到6個月不等,有特殊情況的可延長到1年。

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時要注意蒐集證據,可以及時到派出所要求出具傷情鑑定函,通過程序進行鑑定,請醫院出具相關病歷,並保留受傷時的照片。

同時,家暴受害者要及時報警,向警察詳細講述事情緣由及被毆打情況,從而形成書面證據。要敢於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家庭暴力說“不”。

2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你可以要求分割

基本案情

範某(女)與朱某(男)於2006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同年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尚好,2008年生育一子,隨後併購置了一套房產(價值20萬)。

但隨著日子的過去,兩人經常爭吵,並曾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夫妻關係並沒得到改善,因此再次到法院起訴離婚。

範某在訴訟中要求孩子歸其撫養,婚後購置的房產歸其所有。朱某表示孩子歸範某撫養可以,但房產也應過戶到兒子名下。

法院審理查明,範某與朱某因夫妻矛盾已經分居生活,且法院已經給予了一次機會,判決其不準離婚後仍不能和好,現雙方均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遂依法准許雙方離婚。

因兒子一直由範某看護照料較多,母子感情較好,遂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範某,朱某在兒子年滿十八週歲前每月應支付700元的撫養費。

朱某和範某在婚後購置了一套房屋,鑑於原告要撫養孩子,並且沒有固定收入,故房屋判歸範某所有,但由範某補償70000元給朱某。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處理”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

對於拖欠撫養費,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追討

基本案情

廖某與袁某婚後育有一女兒,兩人於2004年離婚。雙方訂立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女兒的撫養權歸女方廖某,男方袁某每月支付200元的撫養費至女兒十八週歲止。

但從2006年2月份開始袁某就停止支付撫養費,廖某曾於2007年7月向法院訴請袁某支付拖欠的撫養費,法院判決袁某支付了拖欠的撫養費後,又再次拖欠,廖某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增加撫養費至500元每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廖某與袁某離婚時就撫養原告訂立的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依法應予確認。因廖某的女兒現在已讀初三,又加之現在物價不斷上漲,生活開銷越來越大,原來約定的200元撫養費已不能滿足女兒當今生活費及教育費的開支,故廖某主張袁某從2016年8月份起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該項主張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袁某支付拖欠的撫養費,並從2016年8月份開始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給廖某。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4

對於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你可以依法起訴

基本案情

潘老人與丈夫婚後共育有五個子女,其丈夫在2014年離世。潘老人現年86歲,身體癱瘓,連基本生活也不能自理。五個子女曾就贍養潘老人的問題進行討論,並在同村村民的見證下籤訂了三份相關協議,但協議簽訂後子女間發生意見分歧,互相推諉,為此潘老人將子女們訴至法院,要求眾子女履行照顧老人日常生活起居等贍養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潘老人的五個子女在同村村民的見證下,簽訂了三份關於潘老人贍養問題的協議,但協議簽訂後,子女之間就執行協議贍養老人的問題仍有不同意見,個別子女仍不願承擔對潘老人的贍養責任,相互推諉,埋怨指責。潘老人及其子女均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法院遂根據相關規定,判處潘老人的五個子女每月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給潘老人,履行贍養義務。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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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發佈編輯部

編輯:方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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