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公檢法聯合會籤文件依法保護環境

法律 刑法 環境保護 經濟 河北高院 2017-05-05

4月27日上午,張家口市舉行環境保護刑事案件集中管轄啟動儀式,張家口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局三家聯合會簽了《關於開展環境保護刑事案件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關於環境保護刑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的辦理意見(試行)》,並從5月1日起實施。

推行刑事案件集中管轄,開創跨地域、跨部門、跨層級的環境保護刑事案件偵查、起訴和審判新格局,有利於統一執法裁判尺度,有利於集中力量打擊汙染環境刑事犯罪行為,有利於形成集中審理、專業化司法保護的新機制。《實施方案》明確了開展環保刑事案件集中管轄的試點縣區為:宣化區、張家口經濟開發區、蔚縣、沽源縣。

《辦理意見》規定了環境保護刑事案件範圍:一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走私廢物罪。二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汙染環境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採礦罪,盜伐林木罪等。三是貪汙賄賂罪中發生在地方各級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其他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行賄罪等以及其他涉及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貪汙賄賂犯罪。四是瀆職罪中發生在地方各級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其他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等以及其他涉及生態資源環境保護領域的瀆職犯罪。

《辦理意見》明確了該市縣區檢察院、法院受理環境保護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由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由宣化區、張家口經濟開發區、蔚縣、沽源縣檢察院和法院集中管轄,其餘縣區暫不受理。上述刑事案件中有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環境保護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由張家口市公安局環境安全保護支隊、治安支隊、森林公安分局、各縣區公安部門按照法律規定辦理。

張家口市中院、檢察院、公安局聯合成立環境保護刑事案件集中管轄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集中管轄試點工作各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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