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男子接領導途中遇車禍死亡 算不算工亡?

法律 法制 社會 南通熱線 2017-07-16

事件回顧

李某是如東縣某紡織廠辦公室文員。今年4月上旬的一天,他去廠裡上班,打卡後不久就接到辦公室主任徐某打來的電話,說:“我的車子壞了,你來接我一下。”李某對同事說了聲便騎車上路,誰知途中遭遇車禍,他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如東縣人社局及時作出他受傷死亡為工亡的決定。廠方不服,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作出維持原認定決定。廠方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後,法院作出駁回廠方訴訟請求的判決,此案才算了結。

爭議焦點

李某在接到辦公室徐主任電話後離廠接其上班,是否屬於因工外出?

死者妻子說,丈夫是執行自己領導的電話指派才離廠的,屬出外履行工作職責,遭遇車禍死亡應當認定為公亡。而廠方卻認為,他非因工外出受傷,其外出接同事徐某是個人意思,處理的是個人事務,其行為單位不知情,行為本身與單位利益也毫不相關,因此不能認定他為工亡。

如東縣人社局法律顧問

“因工外出”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層面來理解。從廣義上來講,是指職工離開用人單位工作固定場所外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用人單位安排的或者法律法規要求的各種活動。從狹義上來說,是指職工受用人單位(或領導)指派或因工作特性而由職工自行決定,臨時或短期離開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外出完成某項工作任務。

在日常工作中,許多用人單位進行企業管理時並不完全是定崗責任,很多情況下,職工要承擔的工作任務不會僅僅侷限於崗位職責。管理人員可能會安排或者指派職工臨時完成其他崗位上的工作,也可能會安排與日常崗位職責截然不同的工作,如打掃辦公場所、臨時值班、出外參加活動、出去採購物品等。一般來講,如任務合法,且完成該任務與工作有關,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李某遭遇交通事故時,徐某又是他的頂頭上司,他當天外出系受領導指派,可理解成屬臨時接受領導的工作安排,與工作有關。其外出發生意外,導致死亡應當認定為工亡。

記者盧兆欣? 通訊員錢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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