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心存僥倖燒雜草引發火災獲刑罰

法律 林業 刑法 社會 聚焦三明 2017-06-12

●劉爾威曾玉水

案情: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為開墾荒田養“水浮蓮”等豬食,到尤溪縣阪面鎮阪面村“虎石坑”荒田內將劈除的荒草收攏、堆砌,後用攜帶的打火機點燃荒草,在燒荒草過程中不慎跑火,林某某立即撲火,因火勢蔓延快,無法撲滅,引發荒田上方“虎石坑”山場森林火災。

審理:經尤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擅自野外用火,引發森林火災,燒燬有林面積215.2畝,燒燬林木蓄積166立方米,燒燬幼樹16350株,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據此,以失火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1年6個月。

評析: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在特別防火期內,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包括燒荒、燒地堰、焚燒果園樹枝雜草、野炊、野外吸菸等野外用火。燒燬有林面積2公頃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責任,燒燬有林面積2公頃以下的,要承擔行政處罰和林木損失的賠償。在此提醒廣大群眾,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4月15日是我市森林特別防火期,要遵循野外用火規定,不應存在僥倖和麻痺大意心理,一旦造成山林火災,違規用火者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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