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拿賀建奎怎麼辦?“基因編輯嬰兒”違反倫理道德,但刑法中沒有針對性罪名

法律 刑法 生物醫學 基因工程 大學 華夏時報 2018-12-01
法律能拿賀建奎怎麼辦?“基因編輯嬰兒”違反倫理道德,但刑法中沒有針對性罪名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馬維輝 北京報道

輿論上幾乎一邊倒的“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在刑法上卻找不到有針對性的明確罪名,暴露了我國在基因立法方面的漏洞。

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學生物系副教授賀建奎宣佈,一對名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編輯嬰兒於11月在中國健康誕生。消息一出,迅速引發國內外學術界的強烈關注和爭議。

11月28日,賀建奎出席第二屆人類基因組織編輯峰會。有參會者向他提問,基因編輯嬰兒是否違反法律?對此,賀建奎並未正面做出迴應。他表示,自己曾在美國冷泉港、伯克利以及亞洲的國際會議上諮詢專家並獲得反饋,進入臨床試驗後,還諮詢過美國的倫理專家。

事實上,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秦天寶告訴《華夏時報》記者,目前國內有關基因的立法比較零散,還存在一些盲區,刑法上也很難找到可適用於“基因編輯嬰兒”此類行為的、具有針對性的罪名。

不過,11月29日,國家衛健委、科技部、中國科協負責人分別就免疫艾滋病基因編輯嬰兒事件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相關部門和地方正在依法調查,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

刑法中沒有針對性罪名

一份122位科學家共同簽署“科學家聯合聲明”聲稱,賀建奎的研究在生物醫學倫理審查上形同虛設,直接進行人體實驗,只能用“瘋狂”來形容。

與科學界幾乎一邊倒地批判“基因編輯嬰兒”不同,在法律上,卻很難找到“基因編輯嬰兒”適用的針對性罪名。

11月26日,46位律師聯名發佈律師聲明,稱賀建奎違法進行人體胚胎活動,建議公安機關立即對賀建奎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成立聯合調查組,全面調查此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的各方責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但是,這份“46位律師聯名聲音”並未給出明確的法律依據,指出“基因編輯嬰兒”具體觸犯的是哪一個法律條文。

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殷駿給出了更加具體的分析,他撰文指出,賀建奎團隊的研究違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明顯構成民事責任;沒有通過任何倫理審查(編者注:有報道稱獲得過深圳和美婦兒科醫院倫理委員會的批件),違反了行政法定程序;此外,如果賀建奎不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卻因基因編輯造成孩子生理功能缺陷等問題,則可構成“非法行醫罪”。造成傷害或死亡的,則可以“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不過,一位不願具名的法律專家表示,目前露露和娜娜還剛剛出生,如果她們活過了20年,即使兩人都死亡了,也無法判定賀建奎犯有“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最長追訴時效期限。

“由此可見,儘管賀建奎的行為是必須給予強烈譴責和堅決反對的,但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則,賀建奎卻是無罪的。”他表示。

其他法律也難以規範

事實上,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賀建奎不僅在刑法意義上是無罪的,而且他的行為可能也並未違反其他法律。

上述不願具名的法律專家表示,目前,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規定禁止“應用基因編輯技術修改胚胎基因”的行為,只有國家科技部和衛生部於2004年聯合頒佈的《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中對人類胚胎體外研究提出了“14天內必須終止”的要求。

“但是,《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不屬於法規性文件,賀建奎的行為最多隻能算是違規,而不是違法。”他表示。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二十九條還規定,國家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但是,秦天寶告訴本報記者,這條法律屬於原則性規定,缺乏對應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實際上,其他法律、法規既沒有規定行政處罰,而事實上賀建奎的行為也尚未造成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害,現行刑法也很難找到可適用於此類行為的、有針對性的罪名,所以就很難追究賀建奎的法律責任了。

秦天寶表示,2001年,原衛生部曾經頒佈《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賀建奎的行為本質上也是屬於這一範疇的。但問題是,《管理辦法》的法律層級太低,只是部門規章;而且立法的目的主要是解決代孕問題,對於基因編輯缺乏針對性,所以也很難對賀建奎的行為予以規範。

立法存在盲區

據瞭解,基因立法方面,中國現已出臺過《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1993年)、《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2001年)等相關法律法規,但並沒有專門適用於基因治療的法律規範。

2016年10月,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佈了《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通過行政規章的形式規範了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涉及的領域和研究對象、需要遵循的程序和行為準則,但由於人體胚胎法律地位的不確定性,其中並未對涉及人體胚胎的基因編輯研究做出具體規定。

“關於基因的立法,目前還比較零散,呈現出一種碎片化的狀態,此外還存在一些盲區。”秦天寶表示。

他呼籲,國家應該儘快起草生物技術發展條例,對基因等生物技術發展的範圍、領域、方法等做出界定,劃定禁區,明確規定可以鼓勵、允許、限制、禁止的各類行為。

“生物技術及產業的發展簡單來說就是‘趨利’和‘避害’兩個方面,一方面要引導、鼓勵、推動它的合法發展,另一方面也要限制其可能出現的問題,注意風險防範。”秦天寶說,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明確的邊界,對於生物技術及產業的正常發展也是不利的。

在他看來,雖然目前生物技術在科學界還有一些尚未完全認知的領域,但也可以採取風險防控的思路予以規範。對於這些技術,從實驗室到臨床,從臨床到商業化,每一步都應該進行嚴格的管制,樹立風險意識,明確行為邊界,賦予相應權利,嚴格按照相關程序來做事。

“這裡面應該有很多的制度設計,比如行政許可、專業審查、尊重隱私權等。首先需要倫理委員會從專業角度來審查判斷,其次還要有社會判斷,看公眾能不能接受。”秦天寶說,“在這些方面,我國的立法還欠缺很多,亟需‘補課’。”

責任編輯:徐芸茜 主編:陳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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