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有這6種情況,不能出任公司董監高職位,能力再強也沒用!

法律 公務員 有事找律師法律諮詢 2019-05-27
2019年有這6種情況,不能出任公司董監高職位,能力再強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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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公司“董監高”職位,就是致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的人可能會說公司管理人員,又不是公務員,為什麼還要有所限制呢?大家需要知道的是,任何企業單位都不是法外之地,運營管理都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而公司的“董監高”作為核心群體,更是會受到制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以下6種情況(任意一種)的人不能擔任公司“董監高”職位,個人能力再強、關係在廣也沒有用,沒有例外!

2019年有這6種情況,不能出任公司董監高職位,能力再強也沒用!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曾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被判處刑罰,且推選時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沒有當選資格。

3、個人因犯罪被單處或並處剝奪政治權利,推選時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沒有當選資格。

4、曾擔任過破產清算的公司或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等職位,或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或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董監高”職務。

2019年有這6種情況,不能出任公司董監高職位,能力再強也沒用!

這裡,並不是說三年內不能再次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的“董監高”職位,而是指所有的就職單位,都不能擔任相關職務。

5、有單位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對此“違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事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或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董監高”職位。

同上訴一樣,也是不僅僅指在原單位,而是所有就職單位,只要自原事發單位受罰日起未逾三年的,都不能再次擔任相關職務。

6、個人信譽度不夠的,當個人揹負著數額較大的債務,債務到期卻未清償,存在信譽汙點的人,同樣不得擔任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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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說,我國有那麼多的單位,每個單位裡面又有那麼多的職位,單位擅自破例讓存在以上6種情況中任意一條或多條的人擔任了單位“董監高”職位,又會怎麼樣呢?公司若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若單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6種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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