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隱瞞事實致女友受創,“性權利”獲賠

法律 婚姻 懷孕 法制 社會 河南正聲法律諮詢服務 2018-12-09

案情概況

某女和某男在中國某家婚戀網相識,某男在網上的信息是單身,兩人一年的交往中,某男始終稱自己離異。某女在結婚的前提下和某男同居,並且為其懷孕、流產。當某女發現某男並未離異後,精神受創,將其起訴至某法院,要求某男向她出具書面致歉信,並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30餘萬元。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某女提交的聊天記錄、照片、流產病歷等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證明某男主動結識某女,且多次邀約促成雙方同居生活。某男通過自我承諾及親友協同方式,惡意長期隱瞞其已婚事實,原告得知實情後精神上備受打擊。因此,法院對於原告所述事實予以採信。

法院認為:

某男的行為明顯有悖於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誠實信用及道德準則,應當認定主觀過錯。某男的行為侵害了李某人格權下的性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行為過錯,直接誤導原告對其性權利進行的處分。”主審法官說。

法院判決某男賠償某女損失,並向其書面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有關報刊上刊登判決書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某男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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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

本案主審法官介紹,我國民法裡,未明確提出“性權利”的概念。但在國外及臺灣地區等都明確提出公民有“貞操權”,比如臺灣地區民法規定中,即有大意為“欺詐形式違背婦女意願和其發生性關係,則侵權人要受到侵權的責任。”他認為,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意義在於,“性行為在社會逐漸寬容的情況下,不法欺騙的性行為,法律不容。”本案在社會所謂的騙色行為中具有典型性,但在司法實踐中又很難遇到。被告有違道德的行為還通過網站公開發布徵婚信息,受眾主題廣泛,負面影響強。對於判決金額,法官表示,一般精神損害賠償主要針對人格權下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到精神侵害的賠償, 根據評殘等級就能確定賠償範圍。該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傷害的是“性權利”。因此,綜合考慮做出賠償金額的目的,是對被告有懲戒,對社會有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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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認為:

當下通訊及時工具快速發展,使得人們線上線下的活動越來越頻繁,已婚人士偽裝未婚欺騙女士同居發生性行為導致懷孕的現象屢見不鮮。女士在欺騙行為下錯誤的處分了自己的“性權利”進而抑鬱,也有的男士以愛情的名義騙色,這種欺騙的行為也會使女士錯誤的處分自己的“性權利”。誰該為這場錯誤的愛情埋單,這起案例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藍本。建議當事人不要採取過激行為,應通過法律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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