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檢察院出臺工作意見服務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

法律 環境保護 刑法 環境汙染 南澳檢察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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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頭市檢察院制定出臺《汕頭市檢察機關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提出22條措施,要求全市檢察機關把服務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作為一項長期任務,綜合運用打擊、預防、監督、教育、保護等手段,為推進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汕頭市檢察院出臺工作意見服務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

一、強化思想認識,進一步增強服務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意見》強調,當前汕頭正在全力開展環境保護暨練江整治攻堅工作,這是一項保障民生促進發展的重要決策,其中大量的工作任務與檢察工作息息相關。全市檢察機關和全體檢察人員要進一步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和司法擔當意識,以法律監督為主線,以司法辦案為中心,以生態保護為重點,以維護穩定為底線,把推進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作為檢察機關服務汕頭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常態性工作,貫穿檢察工作的各環節和全過程,努力在服務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中展現檢察新作為。

二、強化打擊監督,切實發揮司法辦案在服務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

    一是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環境資源刑事犯罪。充分發揮批捕、起訴職能,依法嚴厲打擊汙染環境、盜伐濫伐林木等多發性的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切實加強對水源、空氣、土地、礦產、林木、珍稀動植物等生態資源的司法保護。準確把握、嚴格執行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嚴把證據審查關、事實認定關、法律適用關,提升案件辦理質量。對社會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堅持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依法快捕快訴。

    二是嚴肅查辦生態環境領域職務犯罪。繼續深入開展查辦與預防危害生態環境職務犯罪等專項工作,重點查辦貪汙、挪用生態環境工程款、生態補償資金等生態環境建設專項資金的職務犯罪,借生態環境建設之機索賄受賄以及在生態保護和環境監管執法中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

    三是加強訴訟監督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常態化推進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特別是對汕頭市環保警察隊伍組建後,環保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開展專項監督,監督公安機關是否依法立案、依法偵查。加強刑事審判監督,對有罪判無罪、量刑畸輕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依法及時提出抗訴。綜合利用抗訴、檢察建議、違法行為調查等監督手段,強化對生態環境領域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的監督。探索加強對生態環境領域行政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以及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行政強制措施的司法監督。

    四是突出重點深入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繼續探索實行“一體化”辦案機制,深入摸排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線索,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集中辦理一批訴前程序案件。與管轄法院協商溝通,明確公益訴訟各個環節的銜接和要求,爭取勝訴和執行到位,切實將因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被破壞,對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降到最低。

三、強化機制建設,積極探索建立服務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長效工作機制。

    一是建立案件專門辦理機制。在偵監、公訴、民行部門建立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專業化辦案組,實行專人快速辦理,形成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檢察調查、支持起訴、犯罪預防一體化的工作模式。加強與市編辦的溝通協調,爭取在市檢察院率先掛牌成立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專門內設機構,著力構建“捕訴監防”一體化工作機制。

    二是完善案件線索摸查和管理機制。克服“等靠要”思想,採取強有力措施,加大生態環境領域案件線索摸查發現力度,注重從在辦案件、外部聯動、社情民意和舉報宣傳中深挖線索。規範生態環境領域案件線索的管理,檢察機關內部各主要業務部門指定專人,定期對收集到的相關案件線索進行梳理、統計、研判、分流,並建立工作臺賬、跟蹤查辦結果。

    三是健全“兩法銜接”工作機制。根據最高檢、環保部、公安部最新發布的《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等相關規定,進一步健全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法院及環保、水務、國土等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的聯席會議、信息交流、線索移送、案件通報、個案會商、雙向案件諮詢、聯合調查、聯合督辦、聯合培訓等工作機制,增進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兩法銜接”各成員單位之間的溝通協調。規範“兩法銜接”平臺信息錄入工作,逐步實現涉生態環境領域犯罪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受理和網上監督。

    四是探索建立恢復性司法保護機制。堅持打擊與修復並重,將恢復性司法理念引入檢察機關辦理破壞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過程中,使受到損害的生態環境資源得到及時、有效的修復和補償。聯合相關職能部門,推進補植復綠、恢復原狀、主動消除汙染後果等相關工作制度化、常態化、實效化。

    五是健全司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對於生態環境資源領域的重大複雜、熱點敏感案件以及因林地、林木權屬糾紛等引發的涉眾型案件、群體性事件,進行辦案風險評估,預測和防範可能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及時制定應對預案,防止因司法不當激化矛盾或引發新的矛盾。

    六是完善環境公益訴訟相關機制。倡導成立環境資源保護公益協會,著力培育符合法律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條件的社會組織;同時,積極推動與生態環境資源領域公益訴訟密切相關的公益訴訟專項基金制度、公益損害鑑定評估制度等的建立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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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化職能延伸,不斷拓展檢察機關服務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方法途徑。

    一是加強犯罪預防促進源頭治理。積極開展個案預防和類案預防,協助發案單位和主管部門健全管理制度,推進生態環境領域行政管理的規範化和制度化。探索實行懲治和預防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年度報告制度,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為人大提供立法建議。與環保、水務、國土等行政執法機關建立聯繫協調製度,共同開展生態環境領域職務犯罪預防和重點工程項目專項預防。結合檢察官“進機關、進企業、進鄉村、進學校、進社區”活動,深入開展生態環境領域犯罪預防宣教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宣傳,不斷增強幹部群眾和企業的法治意識、環保意識。

    二是大力推進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建立派駐基層檢察室生態環境巡檢模式,集中發現、受理基層生態環境領域職務犯罪線索,著力做好協助查辦和預防生態環境領域職務犯罪工作。聘請生態檢察聯絡員,及時瞭解基層群眾生態環境保護司法需求和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基層執法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

    三是積極參與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積極參與黨委、政府對生態環保突出問題和嚴重汙染環境、自然保護區違規建設等問題的調查和治理,嚴肅查辦相關破壞環境資源刑事犯罪及背後的職務犯罪。聯合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機關開展水體保護、退耕還林、退田還湖等專項執法檢查、重點整治活動。積極參與綜治信訪維穩工作,建立健全與基層綜治部門、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部門資源共享、協作聯動機制,妥善解決生態環境領域涉法涉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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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強化組織領導,不斷提升服務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能力水平。

    一是組織開展專項檢察工作。從現在起在全市檢察機關組織開展為期3年的加強環境保護暨練江綜合整治專項檢察工作,成立專項檢察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做到部署到位、任務到崗、責任到人。把專項檢察工作列入各單位各部門業務考評和年度考核評價範圍,建立基層院生態環境領域案件逐月報備制度,通過實地調研、個案協調指揮、一體化辦案、重大疑難案件掛牌督辦等方式,加強對基層的辦案指導。

    二是加強內外協調聯動。建立檢察機關內部辦案信息共享平臺,進一步完善偵、捕、訴、監、防相銜接工作機制,不斷強化檢察辦案各環節之間的監督、制約、配合。加強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法院及環保、水務等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的溝通協調聯動,統一生態環境領域相關案件的執法尺度和法律適用標準,建立完善法規政策共享、執法司法信息共享、業務探討、法律諮詢、案件移送和協查等機制。

    三是提高專業化辦案水平。採用專題調研、集中授課、交流經驗做法、案例研討、座談討論等方式,強化對生態環境領域專業知識的培訓,提升專業化辦案能力水平。探索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專家諮詢制度和檢察人才庫,為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工作提供決策參考和人才保障。

    四是加強工作宣傳和輿情引導。充分運用主流媒體和檢察門戶網站、“兩微一端”新媒體平臺,廣泛宣傳檢察機關服務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舉措、新進展、新成效。加強對辦理生態環境領域犯罪案件引發輿情的收集、分析、研判,及時迴應社會關切,正面引導疏解輿情,推動全社會形成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的司法環境及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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