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山74人因汙染環境獲刑 有的企業私設“暗管”廢水直接排河道

法律 水汙染 環境汙染 環境保護 杭州日報 2017-06-08

企業私設“暗管”廢水直接排河道

新環保法實施以來 蕭山有74人因汙染環境獲刑

杭報在線訊(通訊員 蕭法 駐蕭山記者 鄭麗華)記者日前從蕭山區法院獲悉,新環保法實施以來,蕭山有74人因汙染環境獲刑。這些涉案企業和涉案人員中有的是私設“暗管”廢水直接排河道,有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通過牆洞排放至河流。蕭山區重拳出擊,對違法行為進行打擊。

有一家涉案電鍍企業,原本是一家村辦企業,轉制後由當地村民陳某夫婦接手經營。案發前,市環境監察支隊到這家電鍍企業進行突擊監察,發現廠區南側雨水溝有汙染物排出,監察人員在生活區發現了該工廠偷排廢水的“暗管”。

監察人員說,憑水錶面的色澤就覺得有問題,於是將水採樣帶回了杭州。經過檢測,發現該企業排放的廢水中,六價鉻、總鉻等有毒金屬含量已經嚴重超標。

據瞭解,電鍍廢水含有大量的銅鎳鉻,如果不加處理直接排放,對水和土壤的汙染都非常大。因此,環保部門要求電鍍企業必須對廢水進行處理,直到出廠廢水達標後才能排出廠區,沉澱下來的汙泥需送往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電鍍企業是不能自行將廢水排入環境的。

起初,涉案企業不肯承認是偷排,堅稱該汙染物是由於操作失誤導致鍍鉻槽破損而滲漏出去的。偵查人員仔細審核了移送材料的每一個細節,最終找到了突破口。在證據面前,陳某夫婦終於承認:為了節省成本,讓工人私設了一條“暗管”,一頭連接廢水池,另一頭通向村裡的塘河,鋪設這條管子就是為了偷排廢水。為讓“暗管”更加隱蔽,陳某讓工人將管子埋在了廠區內生活區地下,幸虧發現及時,附近村莊居民的生活未受直接影響。

該企業涉嫌偷排廢水汙染環境被查處,負責人及偷排者因汙染環境被抓。

蕭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單位和企業負責人陳某、陳某秋、韓某,違反國家規定,私設暗管,排放含有毒物質,一審判決被告單位杭州某某實業有限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陳某琴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陳某秋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8萬元;被告人韓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萬元。

依照我國《刑法》相關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中,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第一條第(五)項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行為。也就是說,通過暗管、滲井等方式排放汙染物汙染環境的,即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並沒有排放標準的要求。

從2014年至今,蕭山區法院共受理汙染環境案件22件,審結18件,判處被告人74人;其中有5件涉及單位犯罪,5家公司均構成犯罪,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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