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診所輸液過敏死亡 三個月後兒子出生卻再也看不見爸爸了

準爸爸”傅先生因發熱、咳嗽到診所輸液,醫生開了四個吊瓶,沒想到第二個吊瓶剛打上沒多長時間,傅先生出現過敏反應,後經搶救無效身亡。傅先生去世不到三個月,他妻子生下一個兒子。傅先生家屬到法院起訴索賠,法院一審判決診所賠償各項損失128萬餘元。

男子在診所輸液過敏死亡 三個月後兒子出生卻再也看不見爸爸了

“準爸爸”輸液後過敏死亡

2016年8月10日18時左右,傅先生因發熱、咳嗽到大連甘井子區一家診所就診,接診醫生給他開具了《普通處方箋》,共有四個吊瓶,藥物包括賴氨匹林、鹽酸氨溴索、阿奇黴素等。

傅先生第一個吊瓶打完後,第二個吊瓶剛注射不久,他就出現了過敏反應,症狀為咳嗽、出汗、呼吸急促。接診醫生查看後趕緊讓傅先生服下了支氣管擴張藥,因120無急救車,診所安排車輛將傅先生送往大連市第三人民醫院搶救。因搶救無效,傅先生於當日19時58分死亡。

傅先生家人報警後,警方將現場的藥品、病歷等相關資料進行了封存。法醫鑑定,傅先生符合因過敏反應伴哮喘發作致死亡。

當年11月,也就是傅先生去世不到三個月,他的妻子生下一個兒子。令人惋惜的事,孩子還未出生,就永遠失去了爸爸……

男子在診所輸液過敏死亡 三個月後兒子出生卻再也看不見爸爸了

家屬起訴索賠159萬餘元

家屬認為,傅先生死亡是因診所的醫療過錯所致,另外事發後,這家“普通合夥企業”一名合夥人發生了變更。家屬到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59萬餘元。

診所方面辯稱,2016年12月29日,大連市醫調委作出《專家諮詢意見》,意見為:醫方用藥有指徵,符合診療指徵,符合診療常規。過敏反應繫個體敏感差異所致。

診所的診療行為無過錯,接診醫生是2016年7月18日變更註冊於診所的醫生,案發時,診所有執業醫師,接診醫生是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進行執業。診所的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盡到了合理診療及搶救義務,沒有過錯,傅先生死亡的後果與診所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診所的接診醫生開具的處方未取得執業醫師的簽字或蓋章,推定診所有過錯,診所也不當然承擔侵權責任。傅先生死亡的原因系其特殊體質導致,並非醫師開具的處方藥導致。死者本身既存的病理性改變對損害後果起著決定性作用。

本案審理過程中,家屬就傅先生的死亡原因,診所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該過錯醫療行為與患者死亡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申請司法鑑定,但因鑑定難度大等原因,鑑定機構均予以退鑑。

一審法院判診所賠償128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診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首先,案涉接診醫生系執業助理醫師,其在為傅先生接診時並未取得執業醫師的指導。其次,接診護士原註冊單位為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一家診所,案發後才變更註冊至案涉診所。再次,接診醫生為傅先生開具《普通處方箋》並未記載執業醫師的簽名或加蓋執業醫師的印章,當時也沒有執業醫師在現場,因此,在《普通處方箋》並未發生效力的情況下直接給患者用藥,診所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綜上,診所的診療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傅先生在診所就診後死亡,因此,法院推定診所在診療行為中存在嚴重過錯。

法院認為,診所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理由如下:第一,接診醫生不具備獨立執業的資質,其開具的《普通處方箋》在未發生效力的情形下直接給患者進行靜脈注射,嚴重違法了法律的規定;接診護士在變更註冊至案涉診所前已在該診所執業不符合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根據遼寧省臨床法醫鑑定所出具的法醫司法鑑定意見書,傅先生符合因過敏反應伴哮喘發作致死亡。本案中,傅先生經靜脈注射賴氨匹林和鹽酸氨溴索後發生急性過敏反應並致死,診所雖辯稱賴氨匹林是免試敏藥物,但並未對該藥物的危害性進行告知,診所出具的《普通處方箋》中並未記載患者的既往史。

第三,診所出具的《病程記錄》在就診日並未送達患者本人或家屬,違反了有關規定。家屬申請筆跡鑑定,診所未提供接診醫生字跡樣本,導致《病程記錄》是否為接診醫生書寫無法認定,由此產生的鑑定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應當由診所承擔。

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診所賠償傅先生家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28萬餘元。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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