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滿足何種條件可以撤銷贈與?'

法律 經濟 廣州張美玲律師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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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合同律師]

贈與人滿足何種條件可以撤銷贈與

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與原告張某秀系夫妻關係,張某秀與被告張某紅系姐妹關係。2010年,王某與張某紅簽訂協議:“我王某為北京市大興區瀛海鎮四合二村村民,在北京市×××7號有宅基地一處,2000年3月翻蓋房屋465平米,現遇拆遷,經友好協商,姐夫王某分得五套房屋,拆遷款100萬元。剩餘部分歸妹妹張某紅所有,與王某及家人無關,選房總面積為473(塗改為403)平米”。2010年7月20日,王某、張某秀與張某紅簽訂協議:“王某、張某秀自願將北京市×××1號)65平米產權贈予張某紅,永不反悔,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簽訂該協議時,雙方並未附加其他條件。依據上述協議,張某紅獲得了位於北京市×××1號房屋(面積為65平方米),2012年12月15日,張某紅入住該房屋。該房屋目前尚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王某、張某秀訴至法院稱,張某紅長期佔用該房屋進行出租牟利,違背了贈與協議訂立的初衷。雙方關係已經惡化,請求法院撤銷贈與合同。被告張某紅辯稱,贈與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能按主觀好惡而任意撤銷不遵守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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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合同律師]

贈與人滿足何種條件可以撤銷贈與

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與原告張某秀系夫妻關係,張某秀與被告張某紅系姐妹關係。2010年,王某與張某紅簽訂協議:“我王某為北京市大興區瀛海鎮四合二村村民,在北京市×××7號有宅基地一處,2000年3月翻蓋房屋465平米,現遇拆遷,經友好協商,姐夫王某分得五套房屋,拆遷款100萬元。剩餘部分歸妹妹張某紅所有,與王某及家人無關,選房總面積為473(塗改為403)平米”。2010年7月20日,王某、張某秀與張某紅簽訂協議:“王某、張某秀自願將北京市×××1號)65平米產權贈予張某紅,永不反悔,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簽訂該協議時,雙方並未附加其他條件。依據上述協議,張某紅獲得了位於北京市×××1號房屋(面積為65平方米),2012年12月15日,張某紅入住該房屋。該房屋目前尚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王某、張某秀訴至法院稱,張某紅長期佔用該房屋進行出租牟利,違背了贈與協議訂立的初衷。雙方關係已經惡化,請求法院撤銷贈與合同。被告張某紅辯稱,贈與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能按主觀好惡而任意撤銷不遵守承諾。

贈與人滿足何種條件可以撤銷贈與?

法院判決:

一、撤銷張某秀、王某與張某紅於2010年7月20日簽訂的贈與協議。

二、張某紅於本判決生效後六十日內騰退位於北京市×××1號的房屋(面積為65平方米),並將該房屋交還王某、張某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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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合同律師]

贈與人滿足何種條件可以撤銷贈與

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與原告張某秀系夫妻關係,張某秀與被告張某紅系姐妹關係。2010年,王某與張某紅簽訂協議:“我王某為北京市大興區瀛海鎮四合二村村民,在北京市×××7號有宅基地一處,2000年3月翻蓋房屋465平米,現遇拆遷,經友好協商,姐夫王某分得五套房屋,拆遷款100萬元。剩餘部分歸妹妹張某紅所有,與王某及家人無關,選房總面積為473(塗改為403)平米”。2010年7月20日,王某、張某秀與張某紅簽訂協議:“王某、張某秀自願將北京市×××1號)65平米產權贈予張某紅,永不反悔,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簽訂該協議時,雙方並未附加其他條件。依據上述協議,張某紅獲得了位於北京市×××1號房屋(面積為65平方米),2012年12月15日,張某紅入住該房屋。該房屋目前尚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王某、張某秀訴至法院稱,張某紅長期佔用該房屋進行出租牟利,違背了贈與協議訂立的初衷。雙方關係已經惡化,請求法院撤銷贈與合同。被告張某紅辯稱,贈與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能按主觀好惡而任意撤銷不遵守承諾。

贈與人滿足何種條件可以撤銷贈與?

法院判決:

一、撤銷張某秀、王某與張某紅於2010年7月20日簽訂的贈與協議。

二、張某紅於本判決生效後六十日內騰退位於北京市×××1號的房屋(面積為65平方米),並將該房屋交還王某、張某秀。

贈與人滿足何種條件可以撤銷贈與?

律師觀點: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之要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本案中所涉贈與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贈房屋亦由張某秀、王某一方自願於2012年交付於張某秀居住使用。但至今雙方未辦理完成房屋權屬相關變更登記,即就上述贈與合同對應的標的物房屋的所有權未實際轉移。現張某秀、王某不願再繼續履行此贈與合同,不違反前述法律規定,故王某、張某秀有權撤銷對張某紅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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