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上註明“此欠條不上訴法院”,不還錢是不是也不能上訴?

法律 民法 律視微言 2019-07-03

我國民法領域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約定各種各樣的合同條款,甚至有的合同中會約定“不能向法院起訴”這樣的內容。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中約定“不能起訴”是否合法呢?請看下面的案例。

曹某偉經營著一家生產三合板的小作坊,蔣某軍則常年向曹某偉供應碎木,雙方一來二去的就成為了生意合作伙伴。由於曹某偉對碎木的需求量比較大,蔣某軍就專門給了他一年的賬期。

蔣某軍與曹某偉進行了例行的年終結算,確認曹某偉共計拖欠了蔣某軍70萬的貨款 。 曹某偉一時半會兒結不了這 70萬的賬,於是就給蔣某軍出具了一張欠條。

欠條上註明“此欠條不上訴法院”,不還錢是不是也不能上訴?

蔣某軍作為生意場上的人,各種三角債讓他的資金壓力也比較大,只得多次向曹某偉催要欠款,曹某偉卻始終以各種理由來推脫。蔣某軍拿曹某偉這樣的人沒有辦法,在朋友的建議下託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的張強律師起訴至法院,要求曹某偉償還上述欠款。 曹某偉在法庭上抗辯稱,欠條上載有“此欠條不上訴法院”字樣,這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蔣某軍不應該向法院起訴。

欠條上註明“此欠條不上訴法院”,不還錢是不是也不能上訴?

本案爭議焦點是:欠條上的“此欠條不上訴法院”是否有效?

蔣某軍、曹某偉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係,曹某偉拖欠70萬貨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支付。而且曹某偉出具的欠條上關於“此欠條不上訴法院”的約定屬於免責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該條款排除了蔣某軍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給蔣某軍造成了較大損失,因此應當認定為無效。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蔣某軍代理律師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予以採納。蔣某軍訴請曹某偉支付貨款7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欠條上“此欠條不上訴法院”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認定為無效免責條款,對於曹某偉的抗辯,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一百零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曹某偉支付蔣某軍貨款70萬元。

欠條上註明“此欠條不上訴法院”,不還錢是不是也不能上訴?

【律師說法】

合同雙方如果不想通過法院來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或者達成專門的仲裁協議。根據仲裁法第五條的規定可知,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斥訴訟的作用。

但在本案中,欠條上的“此欠條不上訴法院 ”不能顯示雙方達成了有效的仲裁合意,因此被認定為一個免責條款,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上述約定符合“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的規定,因此應當是無效的。

由於合同文本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進行了詳細的約定,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就很容易產生爭議和糾紛,糾紛的處理過程更是會涉及到諸多法律規定、實踐操作,所以如果遇到專業的法律問題時,還是委託專業律師來處理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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