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他人還款,結果變罰款“十萬”,就因為他說......'

法律 刑法 衢州 信用記錄關愛日 浙江省 民法 寧德網警巡查執法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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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錢大部分是我自己的錢,小部分是從別人處借的,那時候好心借給他們,現在當然要還了。”

“我承認這錢都不是我的,是葉某用我的名義借給他們的,到底有沒有還清我也不楚。”

誰能想

上面這兩段截然不同的話出自同一個人——陳某之口

是他在浙江衢州中院打民間借貸官司時的兩次陳述

正是因為這兩次虛假的陳述

陳某和另一起案子的原告單某

日前被衢州中院各處以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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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錢大部分是我自己的錢,小部分是從別人處借的,那時候好心借給他們,現在當然要還了。”

“我承認這錢都不是我的,是葉某用我的名義借給他們的,到底有沒有還清我也不楚。”

誰能想

上面這兩段截然不同的話出自同一個人——陳某之口

是他在浙江衢州中院打民間借貸官司時的兩次陳述

正是因為這兩次虛假的陳述

陳某和另一起案子的原告單某

日前被衢州中院各處以罰款10萬元

起訴他人還款,結果變罰款“十萬”,就因為他說......

案 情

2014年6月20日,陳某與徐某、夏某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約定陳某於6月20日、25日分別向夏某、徐某出借1300萬元、600萬元,借款期限一個月,借款利率為月利率3%。

2015年8月9日,雙方簽訂《債務確認書》,寫明“截至2015年7月31日止,除本人(夏某、徐某)自願支付的利息外,尚欠陳某本金人民幣總計1900萬元整。利息已按雙方約定結算至2015年7月31日,其後利息尚未支付。本人(夏某、徐某)承諾仍將履行還款付息義務,利息按原約定月利率3%支付至所有債務清償止。”

陳某憑著這些“白紙黑字”要求夏某、徐某還錢,請求判令夏某、徐某按照約定償還本金1900萬元、利息722萬元,並支付律師費35萬元等。

單某和陳某的情況差不多,也同樣持有夏某、徐某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債務確認書》,起訴要求徐某、夏某歸還借款本金1900萬元及利息。

然而,庭審中,夏某、徐某卻辯解說,他們借的這些錢根本不屬於陳某和單某,而是案外人葉某的,並且他們已經償還了所有的欠款和利息。當法院問及《民間借貸合同》《債務確認書》中的簽字、捺印是否為本人所為時,夏某、徐某卻表示“記不清楚了”,他們說曾簽過很多類似空白合同和借條,指印也按捺過很多次,空白的紙張也簽過很多。

但是,陳某、單某提供的《民間借貸合同》《債務確認書》除簽字部分之外內容均系打印,且簽名後均按捺有指印,《民間借貸合同》騎縫處也按捺有指印

一審法院審理後確認了《民間借貸合同》《債務確認書》的真實性,判決夏某、徐某分別歸還陳某、單某借款本金1900萬元及逾期利息損失,並支付律師費等10萬元。

轉 折

一審宣判後,夏某、徐某不服,就兩案分別向衢州市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夏某曾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自己被詐騙。於是,2018年5月17日,法院將有關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至衢州市公安局,並於2018年5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中止本案審理。2018年5月23日,公安機關對夏某被詐騙案立案偵查,2018年11月6日偵查終結撤銷該案。衢州市中院再次恢復審理。

之後,夏某、徐某向法院申請調取公安局在偵查夏某被詐騙一案中形成的筆錄、書證、鑑定報告等證據。《檢驗報告》顯示,涉案兩筆借款是夏某、徐某與案外人葉某多年資金拆借中的一筆,而案子中的原告陳某並非實際出借人。

2018年11月29日,衢州市中院組織二審開庭審理,陳某和單某終於改口,承認案外人葉某借用其名義出借案涉借款,實際出借人是葉某,但對案涉借款是否已全部清償不清楚。

法庭上的陳述不是想改就能改的。

衢州市中院審理認為,陳某、單某不是實際出借人,不具有債權人主體資格,應駁回起訴;陳某、單某對於借款的實際出借人、款項來源等事實在一、二審程序中作出虛假陳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妨害民事訴訟程序,應予處罰,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陳某、單某的起訴,並對兩人作出各罰款10萬元的處罰。

來源:浙江法制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惡意訴訟和調解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惡意訴訟、仲裁和調解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罰款和拘留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

(法發〔2016〕13號)

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

(3)虛構事實;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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