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政策借名買房 房被轉手要不回來

法律 購房 人生第一份工作 銀行 廣州 信息時報 2019-07-14

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劉婭)近年來,因借名買房導致的訴訟糾紛數量不斷增加。記者10日從白雲區法院獲悉,該院受理了多件此類糾紛。法官提醒,借名買房看似一種能夠規避法律、政策限制的變通做法,能夠獲取眼前利益,實際上暗藏著許多意想不到的風險。

無購房資格找表弟代持

尤某系外地居民,因其不具備在廣州市購買住宅的資格,故與其表弟黃某達成了借名買房的合意,雙方簽署了一份名為《收條》的文件,內容為:“今天黃某收尤某借名字(黃某)購買涉案房屋的中介費共人民幣10000元,上述此房出資全由尤某全付購買,尤某先付人民幣5000元給黃某,餘下上述房屋黃某轉名給尤某再付餘下人民幣5000元給黃某。立此收條為證據,具有法律效力。此收條尤某寫,黃某同意上述所有事實,簽名同意”。

2013年8月,黃某向他人購買了一套房產,購買房產的定金和首付款均由尤某支付,剩餘房款由黃某作為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辦理按揭貸款,尤某每月將當月應償還的本息轉至黃某賬戶,從黃某賬戶扣劃借款本息。售房人將涉案房屋直接交付給尤某,尤某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2013年9月,涉案房屋登記在黃某名下。

表弟欠債將房子轉賣

因黃某在外欠大量債務,為償還債務,黃某將涉案房屋在中介公司放盤。譚某欲購買涉案房產,並要求看房。黃某謊稱房屋出租,租戶不配合看房,並要求中介帶譚某去看同一小區相同戶型的房屋。譚某看完同一戶型房產後堅持要求實地查看涉案房屋,黃某無法滿足該要求,但表示同意降價10萬元出售房屋。譚某查看涉案房屋的查冊資料,確認黃某系產權人,且在黃某同意降價出售的情況下,同意與黃某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在中介公司的居間下,黃某、譚某、中介公司三方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黃某於2018年6月30日前向譚某交付房屋。後譚某向黃某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2018年5月,涉案房屋過戶登記至譚某名下。2018年6月初,因與譚某約定的交房時間將近,譚某故意指使其同事盧某以高於市場價的價格向尤某求租涉案房屋,尤某因此同意將房屋出租給盧某,雙方簽署了租賃合同。對黃某的行為毫不知情的尤某終止了與前租戶的租賃合同,於6月初清空了涉案房屋,準備向盧某交付出租房屋。

獲悉尤某已經清空房屋的消息後,黃某約譚某及中介一同前往涉案房屋辦理交房手續。交房當日,黃某謊稱,其母親認為其出售房產的價格太低,不同意交房並拿走了房屋鑰匙。黃某叫來了開鎖公司的人員,由開鎖公司人員開鎖後,黃某將涉案房屋交付給譚某。

想起訴要回法院不支持

失去房屋的尤某得知真相後,向將黃某、譚某、中介公司和盧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黃某、譚某及中介公司就涉案房屋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確認涉案房屋屬尤某所有,要求譚某將涉案房屋返還給尤某,並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尤某名下;要求黃某、譚某支付自譚某收房之日起的房屋佔用費。

經審查後,法院認為:尤某與黃某簽署的《收條》雖然可證實尤某與黃某兩人間就涉案房屋存在借名買房的約定,但該約定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尤某對涉案房屋不享有物權,而只享有對黃某提出協助過戶登記的請求權,該權利在性質上屬於債權,故尤某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歸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由於債權具有非公示性,本案中並無證據證實譚某、中介公司在與黃某房屋買賣合同時時知道黃某與尤某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協議,譚某、中介公司基於物權登記的公信效力,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因信賴房屋登記簿中關於物權登記的記載,與房屋登記產權人黃某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從保護交易安全的角度目的出發,不應該對因信賴物權登記狀況進行交易的相對人強加過多的審查義務,故尤某主張黃某、譚某、中介公司惡意串通,證據不足,法院不予確認。尤某要求確認黃某、譚某和中介公司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以及要求譚某向其返還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均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房屋已過戶登記至譚某名下,譚某已通過受讓的方式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故尤某可以根據其與黃某之間的借名買房協議向黃某主張違約賠償,尤某要求將涉案房屋過戶登記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盧某為協助黃某騰空房屋,故意向尤某索租涉案房屋,故盧某與黃某存在惡意串通的事實,但盧某並非黃某與譚某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盧某與黃某就騰空涉案房屋存在的惡意串通的事實並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尤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借名買房存在多種風險

法官表示,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購買人借用他人的名義買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其中實際出資購房的一方被稱為借名人,出借名義的一方被稱為出名人。借名人或因為規避限購、限貸政策,或為享受特定的購房優惠條件,或為了隱匿財產、逃避債務而決定採用借名的方式購買房屋。

法官提醒,借名買房存在多種風險。首先,一般的借名買房協議,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無效事由的情況下,法律認可其合同效力。但借名買房協議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例如如果所購房屋為保障性房屋時,如不具備保障性住房申購主體資格的人購買和取得保障性住房,構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就保障性房屋簽署的借名買房協議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

除了合同效力的風險外,由於借名買房協議簽署雙方一般存在親屬、朋友等親密關係,雙方對於借名買房若只存在口頭約定,在發生爭議時,如果出名人反悔,借名人想要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就會很困難。當然,即使雙方簽署了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也不代表著借名人就萬無一失。提示廣大購房者,不要為貪圖眼前利益輕易採用借名買房,最終可能導致房、錢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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