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合同解除後如何清算?是否需恢復至訂約前的狀態?(附典型案例)

法律 天津二中院 2019-06-17

來源: 民商事裁判規則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楊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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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合同解除的原則是恢復到合同未簽訂前之狀態,不能恢復的要進行補救和賠償,也即能夠相互返還和恢復原狀的,需相互返還和恢復原狀;不能相互返還的和恢復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要求賠償損失。

案情簡介


一、2015年8月16日,浙雲海公司、沃潤公司、胡德勝、胡方心簽訂四方協議,約定沃潤公司以2.496億元的價格受讓浙雲海公司開發整理的特定區域土地中的1800畝的開發權及開發成果,所支付的對價為兩部分,一部分以沃潤公司對胡德勝享有的1.496億元債權抵銷沃潤公司等額付款義務,一部分為沃潤公司承諾支付的差額1億元,另胡德勝以自己實際控制和支配的浙雲海公司26%股權(胡方心名義持有)轉讓給浙雲海公司其他股東。

二、因浙雲海公司未交付約定項目,胡德勝也未將其控制股權轉讓給浙雲海公司其他股東,沃潤公司遂於2016年1月6日向甘肅高院起訴,請求:解除四方協議;浙雲海公司、胡德勝、胡方心共同向沃潤公司償還1.496億元,並承擔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甘肅高院判決:解除四方協議;浙雲海公司賠償沃潤公司損失1.496億元。

三、浙雲海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改判:解除四方協議;駁回沃潤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首先,四方協議已無法繼續履行,對此,各方均無異議。沃潤公司據此請求解除該協議,各方亦無異議。

其次,四方協議解除後,名義上已為浙雲海公司享有的債權恢復為由沃潤公司繼續享有和支配,浙雲海公司無須對沃潤公司支付相應價款。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根據該規定,合同解除的原則是恢復到合同未簽訂前之狀態,不能恢復的要進行補救和賠償,也即能夠相互返還和恢復原狀的,需相互返還和恢復原狀;不能相互返還的和恢復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沃潤公司僅在形式上將享有的債權衝抵了部分轉讓款,浙雲海公司尚未交付約定項目,胡德勝也未將其控制股權轉讓給浙雲海公司其他股東。四方協議解除後,符合相互返還和恢復原狀的情形,依法應作恢復原狀處理,即名義上已為浙雲海公司享有的債權恢復為由沃潤公司繼續享有和支配,沃潤公司不能再向浙雲海公司主張相應債權。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當事人可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具體方式,避免在合同解除後就如何清算髮生爭議。

二、當事人應儘可能地在合同中約定對方每一項義務相對應的違約責任,可約定明確的違約金數額,也可約定違約金計算方式。在合同解除後,當事人可依據違約條款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本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關於合同解除及相關法律後果問題。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四方協議已無法繼續履行,對此,各方均無異議。沃潤公司據此請求解除該協議,各方亦無異議。審理中,作為合同解除相對方無論是否同意解除,均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除。原審根據合同相對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和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等情形,確認四方協議解除,依法有據。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根據合同解除的上述法律規定,合同解除的原則是恢復到合同未簽訂前之狀態,不能恢復的要進行補救和賠償,也即能夠相互返還和恢復原狀的,需相互返還和恢復原狀;不能相互返還的和恢復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要求賠償損失。根據本案四方協議的主要內容和履行實際,沃潤公司僅在形式上將享有的債權衝抵了部分轉讓款,浙雲海公司尚未交付約定項目,胡德勝也未將其控制股權轉讓浙雲海公司其他股東。四方協議解除後,符合相互返還和恢復原狀的情形,依法應作恢復原狀處理,即名義上已為浙雲海公司享有的債權恢復為由沃潤公司繼續享有和支配,沃潤公司不能再向浙雲海公司主張相應債權。原審認為沃潤公司的上述債權無法恢復,無事實和法律根據,本院予以糾正。

沃潤公司認為其已將債權憑證交付浙雲海公司,按約其與胡德勝之間的債權已經消滅,無法恢復,並未提供證據,也無法律依據。根據四方協議第二條之約定,沃潤公司與胡德勝存在的債權債務事實及具體數額,胡德勝已作出承認,據此,其債權不存在無法主張的情形。同時,四方協議第六條第一款亦明確約定,本協議簽署生效後,沃潤公司對胡德勝享有的債權消滅,沃潤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胡德勝主張原債權;如因本協議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導致沃潤公司債權無法實現的,胡德勝對本協議約定的債務仍應承擔還款責任,也即合同生效後,沃潤公司不再向胡德勝主張債權;但同時約定如果合同被解除,沃潤公司的債權無法實現時,胡德勝仍應承擔還款責任,即恢復到原債權債務關係。據此,合同解除後,恢復原狀並不違背協議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損害各方利益。沃潤公司在協議解除後,不同意恢復其對胡德勝的債權,實有轉嫁債務風險之嫌,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甘肅浙雲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甘肅沃潤商貿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53號。

延伸閱讀


裁判規則一:解除合同後,對已經履行的部分,在雙方履行義務不對等,又不可能恢復原狀時,需要根據合同性質,並結合當事人的實際履行情況、是否存在違約等情況綜合分析判斷。

案例1:天津開發區泰盛貿易有限公司與北京業宏達經貿有限公司、廣州睿翔春皮具有限公司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01號]認為,“但對於業宏達公司提出的請求判令泰盛公司給付商標許可使用費一節能否支持,需要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據此,合同解除只是解除了合同的持續效力,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合同責任的消除,即解除合同後,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以拒絕履行合同義務,但對已經履行的部分,特別是存在雙方履行義務不對等,又不可能恢復原狀時如何處理才能達到利益平衡,需要根據合同性質,並結合當事人的實際履行情況、是否存在違約等情況綜合分析判斷。就本案而言,雙方當事人均實際履行了合同,即業宏達公司依約向泰盛公司交付了許可使用的三個商標,泰盛公司依約向業宏達公司支付了商標加盟費。關於違約責任,二審法院認為,業宏達公司未能取得第3730891號‘wolsey’在指定商品上的商標專用權,造成了泰盛公司的實際損失,導致其無法實現涉案合同的全部目的而構成違約,應對合同解除承擔主要責任;泰盛公司已經實際使用了第3730891號‘wolsey’商標和‘狐狸圖形’商標,獲得了經濟利益,因其未依約向業宏達公司提供商標使用情況報告、報表及支付商標許可使用費,亦構成違約,其對合同解除承擔次要責任。本院認為上述認定並無不當,泰盛公司認為其不構成違約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規則二:合同解除之後,合同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到合同履行之初的狀態,無過錯一方也可以請求債務不履行另一方對因其過錯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案例2:深圳碧朗特投資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民申4610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涉案合同解除後,雙方權利義務依法應當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並且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主張賠償損失。”

案例3:廣州市宏沃投資有限公司與北京遠大永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民(商)終字第4489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所謂恢復原狀,是指當事人應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在合同解除以後,當事人要達到訂約前的狀態。雖然正如遠大永恆公司抗辯所稱,印鑑及文件的所有權人為生物公司,但作為《框架協議》、《實施協議》的簽約一方以及生物公司100%的股權持有人,在合同解除後,遠大永恆公司有義務在取得宏沃公司返還的股權轉讓款後,將依據協議收到的生物公司的公章、證照及相關資料,按照雙方所籤交接單的內容,返還給宏沃公司。”

案例4:王俊與武漢維佳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武漢維佳佰港城商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再審複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鄂民申字第02035號]認為,“同時根據該法第九十七條關於‘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合同解除之後,合同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到合同履行之初的狀態,無過錯一方也可以請求債務不履行另一方對因其過錯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由於本案所涉租賃合同為繼續性合同,解除合同無法恢復到合同履行之初的狀態,雙方均可主張對方基於過錯承擔損害賠償。”

案例5:青海大頭羊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與青海東吉礦業有限公司、鄭衛東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青民終181號]認為,“本案中大頭羊公司系以解除合同為由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復到訂立前的狀態,既然當事人選擇了合同解除,就說明當事人不願意履行合同,就不應該得到合同在完全履行的情況下所應當得到的利益,也就是說不應該考慮可得利益的賠償問題。本案中大頭羊公司要求對方支付代償債務系依據於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東吉公司退出託管經營後,大頭羊公司仍要求東吉公司和鄭衛東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於法無據。大頭羊公司此節訴求不能成立。”

案例6:舟山景尚置業有限公司、李一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浙民申3269號]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恢復原狀是指應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其中包括返還財產等。因此,二審判決雙方合同解除後,由景尚公司返還李一男購房款,符合法律規定,不屬超出李一男訴訟請求的情形。”

案例7:太原市晉源區姚村鎮人民政府與山西智海建材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晉民申971號]認為,“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之一為恢復原狀,即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本案訴爭的50萬元工作經費支付的前提是被申請人為了取得項目佔地。現在雙方簽訂的《土地清表協議書》已經解除,涉案土地也已經轉讓給山西省中小企業局。二審法院判令申請人返還被申請人50萬元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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