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中、張明楷、陳興良、周光權和洪道德五教授論無罪辯護

法律 陳興良 陳光中 張明楷 鄧忠開律師 鄧忠開律師 2017-09-24

陳光中、張明楷、陳興良、周光權和洪道德五教授論無罪辯護

陳光中教授近照

1. 陳光中: 寧可放縱犯罪也不能冤枉無辜。

疑罪從無不是不枉不縱,而是比枉就要縱,在價值選擇上,寧可放縱犯罪也不能冤枉無辜。下不下得了這個決心?100-1=0,為什麼?一個法官辦了99個正確的案子,冤枉了一個無辜,就等於0。因為你放縱了10個犯罪,只是汙染了水流,只是某一部分水流被汙染,而冤枉了無辜就是汙染了水源,流出來的水就全部是髒的。

2.張明楷:不要總是做無罪辯護。

在多宗案件中做輕罪辯護和量刑辯護可能還是最理想的。一個案件經過公檢法部門經過了法院,如果是無罪的它怎麼能進行的下去呢,公檢法的人不可能都是不懂法的人對不對?所以不要做無罪辯護。

有一些無罪辯護,是我們自己的思路出了問題,比如說:意識常態喜歡這樣辯,我的當事人的行為是不當得利,所以不構成侵犯罪、不構成盜竊罪、不構成什麼罪什麼罪。這個邏輯關係就錯了呀!不當得利和刑法上的犯罪不是個對立關係呀!當然我們有的寫的相關意見也在上面做參考。

被告人的行為不是不當得利而是什麼什麼,這個辯也錯的啦。那律師你要知道,民法和刑法都是對立的,雖然一個是公法一個是私法,但是民法什麼都管,民法可以把任何公的事情變成私的事情來處理,但是刑法是不可以的。那你說侵佔遺忘叫不叫不當得利,大家講,那你的一紙否認構成侵佔罪嗎?

你不能這樣說,對不對。還有人說,對遇到一個傷害罪,當事人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所以並不構成殺人或者是傷害罪。他這種行為不叫做侵犯行為嗎?他當然叫啊,對不對,很多人都是這樣辯的呀,但邏輯都是一樣的呀,對不對。由於時間的關係我不能講的很詳細所以不能舉很多例子。

還有很多人講這是民事欺詐構不成刑事詐騙,民事欺詐不包括刑事上的詐騙嗎,包含關係,雖然明面上有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的區別,這是偽命題,在相對於男人和人的區別,男人個大概上位的個體,民事欺詐就是一個上位的概念,它下面包含了刑事詐騙和不構成刑事詐騙的民事起訴,最為民事起訴,道理很簡單,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就是詐騙罪,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不意味著它不構成民事欺詐,所以這一點一定要搞清楚,不要動不動就做無罪辯護。

3.陳興良:律師無罪辯護當中也存在著濫用傾向。

在論壇上表示,律師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對於推動法制環境的改變,推動法制建設發展是有一定積極作用。但不可否認,在律師無罪辯護當中也存在著濫用傾向,這應當儘量避免。

  陳興良認為,律師的無罪辯護率相當高,而法院的無罪判決率相當低,兩者之間形成了鮮明反差。如何看待律師無罪辯護問題,這個問題是值得思考。他覺得存在著兩方面問題,一方面從正面來看,律師做無罪辯護,無論是在法律上無罪還是證據上的無罪,律師可能主要是根據一種比較新的司法理念,比如最新法定、無罪推定,根據這種比較新的司法理念做出法律上或者是事實上的判斷。但是,司法機關在他的司法活動當中,在貫徹最新法定和無罪推定方面受到一些侷限。因此,律師的無罪辯護和法律的有罪判決,是比較前沿的司法理念和目前司法實踐當中相對比較保守的狀況之間衝突的反映。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律師辯護沒有被司法採納,但是這種無罪辯護本身對於推動法制環境的改變,對於推動法制建設發展還是有一定積極作用。

但是不可否認,在律師無罪辯護當中,也存在著濫用無罪辯護問題,這裡面有些可能是律師辯護的獨立性沒有得到重視,律師在辯護中更多受到當事人和當事人家屬的影響,當事人和家屬往往要求律師做無罪辯護。但是,事實上這個案件本身無論是從證據和法律方面來說很難無罪,但是律師難以堅持依法辯護獨立的立場。因此,為了滿足當事人的要求而做無罪辯護。所以,這樣一種無罪辯護的濫用的傾向,也是應當避免的。這樣一種做法如果任其發展,也會對我們國家法制建設,包括對於律師刑辯事業本身也會帶來一些消極影響。

陳興良認為,依法辯護是刑事辯護基本的準則,也是刑事辯護事業的一個立身之本。刑事辯護必須要有它的獨立性,只有根據事實和法律來進行辯護,才能在更大限度上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同時也能夠規避刑事辯護的執業風險,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

4.周光權:律師的天職不在於被告人一定要判無罪。

沒有一起法院宣告無罪的案子!但是,這不等於說律師沒有為被告人做工作,更不能說律師的工作都是無效的勞動。絕大多數律師在辯護過程中都追求並實現了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僅此足矣。律師能做的大概是兩個方面:一就是他的方法論是否正確,律師應儘可能地從客觀的側面出發,去思考問題。二是能否充分地向法官講清楚,為被告人爭取利益。 刑事辯護律師的天職不在於被告人是否一定要被判無罪,而是在於他的立場是否站錯?

5.洪道德:以李某某強姦案談無罪辯護。無罪辯護取決於是否違背被害人意志?(李某某強姦案答記者問)我個人認為,我剛才談到,只要在被告人是不是違背被害人意志的情況下,和被害人發生性行為,這一點如果所有的辯護律師突不破的話,他的無罪辯護我個人認為,只能給被告人帶來更不利的後果。在有罪的情況下不能做寬大處理的辯護,這個邏輯上講不通,無罪談不到寬大處理,因為你做的無罪辯護根本不可能被法院所接受,同時喪失了給被告人請求寬大處罰的辯護,這個機會給漏掉了,這對被告人來講是不利的,因為無罪辯護沒有被法院所採納,對被告人講,無罪辯護沒有任何意義,如果不堅持無罪辯護,還是堅持有罪辯護,已經不能突破的情況下,否定不了的情況下,就會給李某某爭取一個減輕處罰的,而法律沒有說一定是減輕,首先是從輕,從輕和減輕,我就要向法庭充分展示,我所辯護的被告人有哪些可以寬大處罰的情節,寬大處理的情節,這些情節加在一起,能夠得到法院減輕處罰,我就要想辦法從這個方面去辯護。可是到目前為止,因為從他們家,現在暴露出來,李某某的辯護律師也好,他們家的法律顧問也好,提供給社會所謂的案情,我始終看不到他們無罪辯護的要點在哪兒,就是我剛才說的,他們企圖找出案中案,可是可以看到,本案根本沒有案中案,只有案外案,前邊的強迫賣淫也是在強姦罪之外。案外案怎麼影響到案件本身的,影響不到中間來,到目前為止,李某某的律師反映出來的策略,老是在外圍轉圈。是他們不懂嗎,也不是,我認為他們非常清楚,這個案子核心問題解決不了,核心問題沒有能力解決,就是被害人是不是同意和這幾個被告人發生性行為,這一點上他們已經沒有辦法突破了,因為他們工作做的太實了,最主要是看被害人的態度,現在被害人的態度不可能再有迴轉的餘地了。被告辯護律師,我覺得他突不破的一個核心,他打不破,這個核心打不掉,打不掉就是強姦。即使5個被告人發生性行為很文明,沒有任何野蠻的行為,也同樣是強姦,因為在被害人無法反抗,不知道反抗的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為。

我個人覺得,原來覺得法院有可能給幾個被告人,至少李某某,減輕的可能沒有了。李某某的律師和李某某家的法律顧問,到了正式審理的時候,態度有180度的大轉彎,不認為被告人是無罪的,給被告人做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同時也影響到被告人對自己犯罪的認識,讓被告人在法庭上,好好向法庭表現自己所犯最深刻的認識。如果有這麼一個,然後同時對被害人一方進行賠償。如果這些工作做完了,應該能換來被害人一定程度上對被告人、尤其未成年被告的一種諒解,只要有了諒解,減輕處罰可能非常大,一定要有一個態度的轉變。作為辯護來講,法律給他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和材料。你無罪意見必須建立在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我現在沒有看到他們,也可能他們把這個事實隱藏了,說來說去堅持一點,怎麼解決被害人不知反抗、無法反抗的情況下,也能夠證明她是自願的,就解決這一點,或者不用這麼解決,就解決第二點,被害人完全知道,當初她清醒得很,並沒有什麼酒醉造成人世不醒,這兩點必須證明一點,否則的話,覺得無罪辯護最好還是慎重一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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