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人未出資,受讓人未在轉讓協議上簽字,新股東資格仍合法有效

法律 股票 投資 財經 侯安清公司法專業律師 2017-03-25

某公司有多位股東,公司其中之一股東在公司成立時以設備作為出資,但其提供的用以評估驗資的設備型號並不存在,且提供虛假髮票作為評估依據,除此之外,該股東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應認定股東並未實際履行出資義務。在此種情況下,該股東又與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中的簽名並非受讓人本人簽署;受讓人在公司重新驗資時,代轉讓人支付了投資款,並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在協議簽訂前,轉讓人已向公司股東會提出轉讓股權的申請,且股權轉讓事項已取得公司股東大會的討論通過。因公司經營效益越來越好,其他股東認為原股東(轉讓人)未出資,轉讓協議上新股東(受讓人)未簽字,雖然事後受讓人替轉讓人補交了出資,新股東仍不具有股東資格,其他股東的認識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一、原股東身份和新股東身份均被登記在在工商登記中,從工商登記的公示性看,公司新股東的股東身份被登記在工商行政登記中,符合取得股東資格的形式條件,因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受讓人雖未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但轉讓人已履行了股權轉讓的主要義務,受讓人亦已接受,且已經實際履行該協議的義務,符合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受讓人未簽字的轉讓協議,已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而對方予以接受的,該合同同樣成立。

三、受讓人在轉讓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在公司進行重新驗資時,代轉讓人支付了投資款,消除了轉讓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瑕疵,對公司出資來講,無論是原股東出資、還是新股東補齊出資,都屬於履行了股東的出資義務,如果其他股東認為股東(含新、老股東)逾期出資違犯了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話,可以追究股東逾期出資的違約責任,而不是否認新股東的股東資格;對於本次股權轉讓,應認定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已成立。

四、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未出資的股東不具有股東資格,更未規定轉讓人未實際出資是所簽訂股權協議無效,在新股東未補齊出資之前,其他股東可以採取股東除名的方式,將新股東除名,在新股東補齊出資之後,其他股東已不再具有將新股東除名的權利。

綜上所述,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權利,股東必須及時行使,超出法律給定的行使權利期間,則該權利就不再具有,或者說是就喪失了該權利,學會用法律賦予的權利保護自身的權利,是每個股東都應當重視的事情。

轉讓人未出資,受讓人未在轉讓協議上簽字,新股東資格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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