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紗布門”再現!五年兩次剖宮產,兩家醫院誰擔責? | 醫法匯

法律 分娩 懷孕 保險 農村 婦產科學 醫法匯 2019-04-05


“紗布門”再現!五年兩次剖宮產,兩家醫院誰擔責? | 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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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因懷孕到被告甲醫院行剖宮產手術,分娩一女嬰。五年後,原告在被告乙醫院處行剖宮產生育二胎。術後原告常覺腹部疼痛,後到丙醫院住院手術治療,在原告腹部盆腔取出異物,診斷報告為:送檢均質藍染無定形物及增生纖維組織。原告趙某將甲醫院與乙醫院訴至法院,經鑑定,原告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該異物取出的位置在原告腹部盆腔,結合原告曾經兩次剖宮手術的事實,而兩家醫院並無證據否定,故可推斷該異物為手術時遺留的紗布。雖然原告經過兩次剖宮手術,但乙醫院提供的病歷中手術記錄明確記載“幹紗布擦淨宮腔兩遍,…清點器械紗布無誤後,可吸收線逐層關腹”,甲醫院主張其手術中使用的也是幹紗布且沒有遺留,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法院據此判決甲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甲醫院不服上訴,認為:1、原告不能確定損害事實發生的醫院,沒有證據證實是上訴人的治療行為造成了損害,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2、原告只能主張實際損失的費用,醫療費應是實際支出無法彌補的部分,新農合已報銷的醫療費不是原告的損失,依法不是原告應當主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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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一、醫療機構的責任如何界定?

為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衛生部辦公廳於2010年發佈了《手術安全核查制度》,對手術安全核查的內容及流程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患者離開手術室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別、年齡)、實際手術方式,術中用藥、輸血的核查,清點手術用物,確認手術標本,檢查皮膚完整性、動靜脈通路、引流管,確認患者去向等內容。”第八條規定“住院患者《手術安全核查表》應歸入病歷中保管,非住院患者《手術安全核查表》由手術室負責保存一年。”同時,國家衛健委於2018年發佈的《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中亦明確了手術安全核查制度的基本要求,即“1.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手術安全核查制度和標準化流程。2.手術安全核查過程和內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3.手術安全核查表應當納入病歷”。

本案中,患者與甲、乙醫院均存在診療關係,取出的異物位於患者腹部盆腔,可認定該異物為手術時遺留的紗布,患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甲醫院由於缺乏病歷記載,無法證明其嚴格按照診療規範實施了手術安全核查制度,因此在訴訟中承擔了不利後果,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另外,甲醫院未嚴格按照診療規範實施手術核查制度、病歷記載不完善造成患者損害的行為,依據《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療機構及相關醫護人員也會受到一定的行政處罰。

當然,並非所有的紗布遺留都屬於醫院的過錯,利用紗布壓迫進行止血在臨床上應用也比較廣泛,例如在婦產科手術中,會有產後出血用紗布止血的情況,但一般是在手術後24-48小時取出。此時醫務人員要盡到高度注意義務,與患者或親屬做好溝通與告知,待患者出血情況改善後及時將紗布取出,避免遺留物給患者造成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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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者可否主張賠償新農合報銷部分的醫療費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採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關於患者能否主張賠償新農合報銷部分的醫療費問題,目前實踐中仍存有爭議。本案兩審法院均認為,在新農合制度下,參保者與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形成的是保險合同關係,而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張賠償是基於被告的侵權行為,前者為合同之債,後者為侵權之債,兩者屬不同的法律關係,因此原告依法可以向醫療機構主張賠償已報銷部分的醫療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因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有且僅有一份,且患者通過新農合報銷醫療費時需要提供該收費憑證,由此導致無法舉證證明要求被告醫療機構賠償的醫療費。此情況下,患方可以到社會勞動保障部門提取醫療費報銷清單,並加蓋部門公章,該清單可作為證據提交法庭,用以證明醫療費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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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語

近年來,紗布遺留體內引發的醫療糾紛數量不在少數,遺留物容易影響病情的恢復,引起臟器不同程度的感染及傷害,甚至有一部分患者因遺留物感染而死亡,該問題已引起社會大眾的廣泛關注與議論。醫療機構的管理人員及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診療常規和衛生管理規範,避免因疏忽大意給患者造成二次傷害。正如內科專家張孝騫教授所說“行醫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病人把最寶貴的生命交給了醫院,醫務人員在工作中稍一粗心大意,就有可能致人傷殘,甚至危及生命。所以醫療工作不能有半點馬虎和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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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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