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用《法庭規則》保障監督司法、促進公正審判

法律 中國法院網 刑法 攝影 中國法院網 2017-04-19

為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新的《法庭規則》更加註重權利保障,更加註重庭審規則公平,更加註重法庭秩序,更加註重庭審活動公開。新的《法庭規則》圍繞權利保障和秩序維護兩大主題,無論是在司法理念方面,還是在實踐需求方面,都有較大的提升和突破。

實踐中,常常遇到公眾對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或尚未生效的判決發表意見。應當說,公眾對法院審理活動或裁判結果發表意見,是公眾監督司法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人民司法的內涵之一。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開闢了中國審判流程信息網、中國庭審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四大司法公開平臺,及時、全面公開審判執行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但是,司法畢竟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專業性工作,不僅具有嚴格的是非判斷標準和規範的訴訟程序,而且具有一整套完善的規則和制度:既要求人民法院依規則審判,同時也要求訴訟參與人和公眾依制度而行;既要求人民法院及時迴應社會關切,同時也要求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如何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又及時迴應社會關切,滿足公眾對司法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公眾在對司法表達意見時,應當選擇什麼樣的時間和方式?《法庭規則》對此劃定了非常明晰的邊界。

一、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確保司法公正

為避免訴訟參與人和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公正性產生質疑,《法庭規則》專門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判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平等對待訴訟各方。

庭審活動既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直接體現,也是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為重要的途徑。比如,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通過庭審活動,一方面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為了體現庭審活動的諸多價值,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分別對各類訴訟案件的庭審活動作出了具體的程序性規定。《法庭規則》要求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就是為了實現庭審活動的上述價值。要求審判人員在庭審活動中平等對待訴訟各方,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不僅要審判結果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精神,同時法官在審判過程中,要保持中立,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

二、完善法庭旁聽制度,充分滿足公眾知情權監督權,倒逼人民法院公正審判

庭審公開是司法公開的核心。庭審公開的標誌,就是公民可以依法自由旁聽。《法庭規則》規定,“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就是要求凡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一律允許公民旁聽。為最大限度地滿足公眾旁聽公開審理案件的需求,增強司法的透明度,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等向公眾公開各法庭的編號、具體位置以及旁聽席位數量等信息。倒逼人民法院選擇與旁聽人數相適應的審判庭開庭審理案件。在法庭因座位所限,難以滿足實際需求時,《法庭規則》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通過抽籤、搖號等方式發放旁聽證,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旁聽。通過“權利傾斜性配置”,賦予當事人和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員優先旁聽,促進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

有新聞媒體旁聽或報道庭審活動時,《法庭規則》規定,旁聽區可以設置專門的媒體記者席。通過給媒體記者提供旁聽和報道庭審活動的便利,充分利用媒體的資源,廣泛地滿足公眾對案件的知情權、監督權,教育更多的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三、限制自媒體在庭審活動中的使用,保障審判活動不受輿論干擾

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未經准許利用微博、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的現象,甚至出現法院尚未判決,媒體一片熱炒的情形。

對此,《法庭規則》規定,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但是,在實踐中,擁有強大功能的手機,在現代社會儼然已成為個人不可或缺的工作、生活必需品。以律師為主要群體的訴訟參與人攜帶手機、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等進入法庭,主要目的是在庭審活動中,能夠及時進行法規查詢、證據展示等輔助性訴訟活動。從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來看,大多傾向於允許將電子設備帶入法庭,只是限制其不當使用。基於方便訴訟參與人蔘與訴訟和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雙重要求,《法庭規則》沒有禁止訴訟參與人攜帶電腦、手機等進入法庭,但是嚴格限制了上述設備的使用,防止片面化、碎片化的信息誤導輿論,干擾審判。

四、庭後提出對庭審活動的監督意見,保障庭審活動順利進行

《法庭規則》是規範法庭內所有人員行為的規則,審判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更應當模範遵守。以上人員除了依靠自身素養,自覺自律外,由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對其實施全方位的監督,能夠倒逼其嚴格遵守《法庭規則》的各項規定。為此,《法庭規則》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審判人員違反本規則的,可以在庭審結束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處理建議。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違反本規則的,可以在庭審結束後向人民法院反映。

司法實踐中,辯方特別是辯護律師對庭審活動中,檢察人員既扮演控方角色,又扮演訴訟活動監督人的制度設計極其牴觸,認為檢察人員會利用法律監督人的身份對審判人員施加影響甚至是壓力,打破控辯雙方地位平等性。而實際上,“兩高”的司法解釋均對檢察人員代表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進行了程序性規定,要求出庭檢察人員在庭審活動中不得直接對審判人員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而是隻能在庭審結束後通過書面方式提出。《法庭規則》重申了這一要求,不僅維護控辯雙方訴訟地位的平衡,而且樹立了審判人員在庭審活動中的支配地位,體現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的權威性。

審判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不僅會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損害,也必然影響甚至損害到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提出異議要求予以糾正,也可以說是情理之中。但是,法庭畢竟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審理各類案件的場所,具有法律賦予的神聖和威嚴,庭審活動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如果不按照這些程序和規則行事,庭審活動就沒有秩序,庭審也將無法進行。因此,《法庭規則》也要求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違反本規則的,應當在庭審活動結束後向人民法院反映。

總體來講,為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新的《法庭規則》更加註重權利保障,更加註重庭審規則公平,更加註重法庭秩序,更加註重庭審活動公開。圍繞權利保障和秩序維護兩大主題,無論是在司法理念方面,還是在實踐需求方面,都有較大的提升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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