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法院網訊 近日,原告肖某的全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與被告萬安縣梘頭中學的委託代理人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萬安縣梘頭中學賠償原告肖某一半的損失,即6500元,一起因中學開運動會引發學生意外傷害的賠償糾紛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握手言和。
2016年11月1日,萬安縣梘頭中學開運動會期間,原告肖某參加該校組織的競技運動時因跑道存在缺陷導致摔倒受傷,傷後第二天起在萬安縣中醫院住院治療15天,共花去醫療費15759.53元,經萬安縣民政局住院救助,原告共報銷醫療費11946.2元。事後,原告傷情經萬安縣陽光司法鑑定所鑑定,原告的後期醫療費3000元,護理期30天,營養期30天,因被告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拒不賠償。為此,原告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民政救助之外的其餘損失共13000元。
法院受案後,考慮到原被告的特殊關係,主辦法官決定以調解方式處理案件。於是召集雙方進行調解,通過耐心的向原告代理人解釋相關法律規定,並指出學校對跑道未盡到完全的管理職責,致使跑道留有缺陷,明顯存在的過錯,屬於法律上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同時指出原告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在運動過程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也有一定過錯,建議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使訴訟雙方對自身過錯和責任均有一定的認識,後在法官的建議下,雙方同意各負一半的責任,案件最終成功調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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