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利成長 法官樂把權利更

法律 經濟 法制 社會 沅江市人民法院 2017-05-06

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特別程序審結了一起申請變更監護權案件,判決被撫養人的伯父賀某為其監護人。

本案被申請人劉某於2010年生育一女賀某涵,2014年其夫因病去世,由於被申請人無固定工作、經濟困難,另外,賀某涵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年事已高,更無能力撫養其長大成人,而申請人賀某夫婦有固定工作,經濟條件好,為了小孩的健康成長,被申請人同意將賀某涵的監護人變更為申請人賀某,而賀某涵所在的沅江市茶盤洲鎮南洲街社區居民委員會亦同意由申請人賀某擔任賀某涵的監護人。

本院經審理認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變更監護人。在具體生活中,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不僅僅需要自身的努力,而且還要有被監護人其他家庭成員的配合,現賀某涵的祖母、外祖父母、其母親即被申請人劉某、申請人賀某及其配偶均一致表示同意由申請人賀某擔任賀某涵的監護人,在此情況下,由申請人賀某擔任賀某涵的監護人更有利於其健康成長,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判決賀某涵的監護人變更為賀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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