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辯證思維推進法哲學研究

法律 時政 人民網 2017-03-28

法哲學是從哲學角度、用哲學方法研究和思考法學問題的基礎性、綜合性學科。在法哲學研究中運用辯證思維,深入研究和處理法治與德治、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等核心範疇之間的辯證關係,能進一步拓寬法哲學的研究視野,提高法哲學研究的理論層次和水平,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更有力的學理支撐。

深入研究和處理法治與德治的辯證關係

法治與德治都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重要方式、重要手段。如何從法哲學的層面看待法治與德治在我們黨治國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正確處理二者的關係?這就需要運用唯物辯證法的辯證思維。

運用辯證思維來看,法治與德治既有定位與分工的區別,又相互促進、相互轉化,二者是辯證統一的。法治具有強制性,它通過明確的法律條文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為,促使其正確認識和處理權利與權力、權利與義務等關係,進而定分止爭,使社會處於穩定有序的狀態。德治更強調教化的作用,它通過調整社會成員的道德心理和價值取向,指導和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為,促進社會成員之間及其與自然、社會、國家之間建立良性互動關係。但我們不能將法治與德治對立起來看待,而應看到它們在更高層面上的有機統一。首先,法治與德治在價值取向上是一致的。無論是社會主義法律還是社會主義道德,都體現了社會主義社會成員的利益訴求;法治旨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這也是道德建設的一個基本目標;法治與德治都是社會治理、社會整合的手段,二者在定位與分工上的差異恰恰有利於實現其在功能上的互補。其次,法治與德治的邊界不是固定不變的,二者具有相互滲透、相互融合的發展態勢。在法治進程中吸收道德準則的相關內容,使部分道德規範具有剛性品質,有利於明確道德的教化與規範功能,肯定德治的必要性,進而保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宣傳和推進德治;德治的目標是構建健康和諧的社會關係,以道德力量和社會氛圍引導社會成員樹立並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定社會主義法治信仰。如何在我們黨治國理政的過程中實現法治與德治既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又相互協調、相輔相成,是法哲學研究的一項重大課題。

深入研究和處理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辯證關係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追求的目標,而法治建設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保障。在法治建設實踐中,長期存在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哪個更重要、二者能否兼得、怎樣實現統一等問題的討論。這些同樣是深化法哲學研究需要面對的重大課題。在現實中,無論是“實體優先論”還是“程序優先論”,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正確認識和處理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係,需要科學運用辯證思維。

司法公正作為法治的內在要求,是司法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具有權威性的基礎,它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兩個方面。在很長一段時間裡,二者並沒有得到同等重視。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沒有得到兼顧的問題。而以辯證思維來看,二者是辯證統一、不可或缺的。從本質上說,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具體表徵,只是側重點有所不同:實體公正更多體現了司法公正的價值追求,而程序公正更多關注司法公正的實現機制和路徑。但正所謂“理想的正義是形式要素和實體要素之和”,因此在二者關係上採取“非此即彼”的態度是片面的。同時應看到,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是動態的統一。一切司法活動都必須在法治的框架內進行,法治原則是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辯證統一的基礎,二者的實現過程均不能突破法治底線。任何一名司法工作者都不能以追求實體公正為名而改變已確定的法律規則;同樣,片面遵循程序優先而忽視個案中的實體公正,也是不應提倡的。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司法工作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針對個案情況,在對程序價值和實體價值的追求上有所側重,即在動態中追求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辯證統一。如何定位與規範這種自由裁量權,需要法哲學在司法實踐的基礎上深入研究。

深入研究和處理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的辯證關係

法學有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之分,它們共同構成完整的法學學科體系。理論法學主要解釋法現象的價值觀與方法論問題,是由本體論、價值論、社會論、法治論、方法論等組成的科學體系,包括法理學、法經濟學、法社會學等。應用法學主要解釋各個具體法律部門中的法現象,是由特定主體適用法律的方法、技術、原則以及規律組成的學科體系,包括憲法學、行政法學、民商法學、刑法學和經濟法學等。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共同服務於法學發展。如何處理好二者的關係,是法哲學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在具體實踐中,雖然我國一直強調將法學理論與法律應用相結合,但“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輕技能”的現象依然存在。究其根源,主要是沒有以辯證思維來看待和處理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的關係。

法學的發展是從理論法學到應用法學、再從應用法學到理論法學的過程,兩者相互作用、相互影響。一方面,理論法學為應用法學提供理論依據、理論指導、體系範式,為法律的應用提供智力支持,為我國法治建設提供方向性指引。例如,如果立法者不能深刻理解法律規範的合理結構、立法的一般技術、法律的價值追求,就不可能有良法的產生;如果執法者不能很好理解和體現法律的原則、精神和價值,就不可能運用好手中的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應用法學能為理論法學提供寶貴的實證研究素材,助力理論法學的發展和完善,為我國法治建設提供學理支撐。法哲學研究應堅持理論與實踐有機統一,探析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良性互動、共同發展的有效機制。

(作者單位:雲南師範大學)

《 人民日報 》( 2017年03月20日 1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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