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在發展,拆遷在繼續;9個問題搞明白,你就是半個專家學者

法律 體育 農村 交通 晉熙賈律師拆遷維權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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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維權不只勝訴;徵地補償要問律師

城市在發展,拆遷在繼續;9個問題搞明白,你就是半個專家學者

城市在發展,拆遷在繼續。

我國目前正處於農村城鎮化的轉型時期,城市規模不斷擴大,但受到國家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限制,對城市舊城區及其鄰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遷工作已經成為城市發展的必然選擇。

但是,大規模“急進”的拆遷改建工作致使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愈演愈烈...

下面,普法君給大家普及一些關於拆遷補償的生活法律常識。

城市在發展,拆遷在繼續;9個問題搞明白,你就是半個專家學者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徵收城市房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8~9條的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因而城市房屋的徵收既要有合法的情形,還要經過一系列規範的程序才能啟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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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縣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後,被徵收人可以反對嗎?

可以。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信條例》第13、14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在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如果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城市在發展,拆遷在繼續;9個問題搞明白,你就是半個專家學者

三、徵收房屋的補償內容包括哪些?

包括三項補償內容。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19、22、23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2)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3) 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此外,市、縣級人民政府義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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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償協議簽訂後,被徵收人可以反悔嗎?

不可以。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5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因為補償協議的簽訂,實際在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之間形成了合同關係,雙方均應遵守合同約定,違約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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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徵收人與徵收部門達不成拆遷協議,怎麼辦?

房屋徵收部門可依照法定程序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如果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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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不可以通過斷水、斷電等方式要求搬遷?

房屋徵收的過程中,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如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如果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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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徵收人堅持不搬遷,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具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採取過激行為抵制合法拆遷,如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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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法建築能不能獲得拆遷補償?

不能。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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