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中村委會到底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法律 農村 公務員 農民 農業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2019-05-11

所謂天高皇帝遠,在拆遷中很多時候,村委會是被拆遷人接觸的首要人物,很多村民不清楚,在徵地拆遷中,村委會到底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又擁有多大的權利,起到什麼樣的作用,對於拆遷補償村委會是否有權決定,接下來的內容全是乾貨,快記下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注意,法條表述為自治組織,我們再來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我們可以看出徵收土地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所以,村委會不能成為徵收過過程中的主體。

再來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徵收行為還是公告行為,甚至是發佈安置補償方案,村委會都無此權利。

拆遷中村委會到底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批准徵地及組織實施徵地程序及手續,村委會一點權利義務都沒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即收回土地使用權必須申請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原登記部門註銷,村委會沒有決定權,在其中只有實施權利。

拆遷中村委會到底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其次,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會作為中轉站,不能私自以村委會名義,代表所有村民作出危害村民利益的決定。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第36條,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在面臨村委會越權謀私,或是違法徵拆時,村民朋友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村委會只有法定的職責和義務,沒有實質的權利。因其屬於自治性組織,不屬於國家公務員範疇,充其量是黨員而已。所以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房屋拆遷過程中,只有配合的權利。但是實踐中,則不然,這只是由於上級人民政府所給予的權利,也與法律背道而馳。所以,老百姓莫要忌憚村委會的權利,當權利真正受到侵害時,法律就是您的救濟途徑。

編輯 | 陳淑紅

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大家關注轉發。

如有法律問題,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諮詢,或點擊下方「瞭解更多」與我們聯繫!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