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南一女子將買來的鮮花拍照發朋友圈被告,對方索賠十萬

法律 攝影 鵝掌柴 移動互聯網 瞰齊魯 2018-12-10
山東濟南一女子將買來的鮮花拍照發朋友圈被告,對方索賠十萬

朋友圈晒照片,

這事兒並不罕見,

但因為晒照片吃官司,

這事兒挺新鮮。

濟南市民賈女士,

將訂購的鮮花花束拍照上傳朋友圈,

鮮花店江某發現後以侵犯了

其著作權為由將賈女士告上法庭。

那麼,涉案鮮花是否具有獨創性?

他人取得花束所有權後,

拍照並上傳微信朋友圈的行為

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

山東濟南一女子將買來的鮮花拍照發朋友圈被告,對方索賠十萬

賈女士給江某打電話預訂鮮花花束,雙方約定價格300元。第二天,江某將花束交付賈女士,賈女士通過支付寶轉賬給江某300元。三個月後,賈女士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傳了一條文字內容,配圖為該花束的照片。

江某發現後認為賈女士拍攝的花束照片沒有加蓋其花店的水印或者指出作者名稱,該種未經許可擅自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公開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遂通過微信向賈女士指出其行為不妥。後賈女士將照片在朋友圈刪除。因雙方在溝通過程中發生不愉快,江某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賈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合理使用費10萬元、醫藥費3300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

山東濟南一女子將買來的鮮花拍照發朋友圈被告,對方索賠十萬

涉案花束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作出如下判決:駁回原告江某的訴訟請求。

江某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其能否視為作品的關鍵條件。獨創性包含“獨立完成”和“創作性”兩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涉案花束確係賈女士由江某處購買,且賈女士未提供反證證明製作者另有他人,故本院推定涉案花束的製作人為江某。對於涉案作品是否具有創作性的問題,作品的創作性要求該作品能夠體現作者的個性表達,就涉案花束而言,江某對於作品的創作性,分別從色彩搭配與過渡、花材的選擇等方面進行了闡釋,而賈女士雖然認為其與普通花束無異,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

且從賈女士作為消費者由江某購買花束用於婚禮的事實本身,也能夠說明其對於江某製作的花束在主觀上是認可的。從賈女士所拍照片來看,涉案花束在視覺上具備相應的美感。綜合以上因素,涉案花束具備獨創性,且能夠以有形形式予以複製,具有實用性,能夠作為美術作品中的實用藝術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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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屬於正當行使所有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及第七條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及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權利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也不得對他人權利行使造成不合理的限制,否則將構成權利濫用。賈女士將涉案花束拍照後上傳到微信朋友圈的行為,其受眾僅限於特定群體,傳播範圍有限,主觀上沒有惡意,也沒有獲取經濟利益的意圖,客觀上並未給上訴人造成不良影響,在此情況下其行為應視為對其所有權的正當行使。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作出如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山東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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