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警方依法拘留兩名非法上訪人員!'

法律 刑法 濱州 鄒平 濟陽區檢察院 20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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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警方依法拘留兩名非法上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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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4日,郝某亮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鄒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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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警方依法拘留兩名非法上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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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4日,郝某亮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鄒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濱州警方依法拘留兩名非法上訪人員!

2019年9月4日,郝某亮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鄒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郝某亮與他人因合夥承包建築工程發生民事糾紛。在鄒平市人民法院對其糾紛作出一審判決,並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生效之後,郝某亮認為判決不公,多次到京越級走訪、非訪,並以此向黨委政府施壓,以求達到讓法院更改判決結果的目的。

目前,郝某亮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鄒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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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6日,王某興因越級上訪被高新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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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警方依法拘留兩名非法上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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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4日,郝某亮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鄒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濱州警方依法拘留兩名非法上訪人員!

2019年9月4日,郝某亮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鄒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郝某亮與他人因合夥承包建築工程發生民事糾紛。在鄒平市人民法院對其糾紛作出一審判決,並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生效之後,郝某亮認為判決不公,多次到京越級走訪、非訪,並以此向黨委政府施壓,以求達到讓法院更改判決結果的目的。

目前,郝某亮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鄒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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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6日,王某興因越級上訪被高新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濱州警方依法拘留兩名非法上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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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警方依法拘留兩名非法上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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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4日,郝某亮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鄒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濱州警方依法拘留兩名非法上訪人員!

2019年9月4日,郝某亮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鄒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郝某亮與他人因合夥承包建築工程發生民事糾紛。在鄒平市人民法院對其糾紛作出一審判決,並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生效之後,郝某亮認為判決不公,多次到京越級走訪、非訪,並以此向黨委政府施壓,以求達到讓法院更改判決結果的目的。

目前,郝某亮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鄒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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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6日,王某興因越級上訪被高新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濱州警方依法拘留兩名非法上訪人員!

濱州警方依法拘留兩名非法上訪人員!

什麼是“越級上訪”:

上訪人沒有到信訪事項的主管機關辦理上訪,而直接到信訪事項主管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更高級機關上訪的行為。越級上訪人沒有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信訪,越級上訪行為屬於違反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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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警方依法拘留兩名非法上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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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4日,郝某亮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鄒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濱州警方依法拘留兩名非法上訪人員!

2019年9月4日,郝某亮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鄒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郝某亮與他人因合夥承包建築工程發生民事糾紛。在鄒平市人民法院對其糾紛作出一審判決,並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生效之後,郝某亮認為判決不公,多次到京越級走訪、非訪,並以此向黨委政府施壓,以求達到讓法院更改判決結果的目的。

目前,郝某亮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鄒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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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6日,王某興因越級上訪被高新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濱州警方依法拘留兩名非法上訪人員!

濱州警方依法拘留兩名非法上訪人員!

什麼是“越級上訪”:

上訪人沒有到信訪事項的主管機關辦理上訪,而直接到信訪事項主管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更高級機關上訪的行為。越級上訪人沒有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信訪,越級上訪行為屬於違反規定的行為。

濱州警方依法拘留兩名非法上訪人員!

《信訪條例》關於三級程序的定義:

辦理程序:《信訪條例》第33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述規定表明,信訪事項的一般辦結期限是60日,最長期限是9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複查程序:《信訪條例》第34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上述規定表明,如果上訪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複查請求,複查法定期限為30日。

複核程序:《信訪條例》第35條第1款:“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上述規定表明,如果上訪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複核請求,複核法定期限為30日。

《信訪條例》第35條第3款:“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上述規定表明,信訪事項經過複核程序,即終結。

以上就是信訪實務中通常所稱的“三級終結”,即辦理、複查、複核三級終結。

鄭重提醒

堅決打擊非法上訪!依法信訪是法律賦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權利,但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在信訪活動中若不遵守法律法規,突破法律底線,採取極端方式上訪、纏訪、鬧訪和參與非法群體性聚集的,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群眾信訪須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非正常信訪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有:

(1)越級走訪;

(2)信訪問題已經解決或者信訪案件已經依法終結,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纏訪鬧訪;

(3)重大節日、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到北京或者省會城市及其他重要地點的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或者以此為要挾,向有關政府部門施加壓力;

(4)政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生效後,或者案件仍處於法律程序辦理中,以到有關國家機關纏訪鬧訪,故意擾亂單位秩序或者社會秩序,威脅、侵犯政法機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等非法手段,給相關政法機關施加壓力;

(5)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

(6)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

(7)煽動、串聯、脅迫、僱傭、資助、幕後操縱他人信訪以及違反規定組織或者煽動組織規模性集群體訪;

(8)到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設立的信訪接待場所之外的場所信訪;

(9)在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或者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線)、警戒區;

(10)未經許可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靜坐、列隊行進、呼喊口號、散發傳單、拉掛橫幅、張貼標語等方式表達訴求,或者以攔截車輛、堵塞道路、攀爬物體、裸露身體等方式製造社會影響;

(11)在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私財物,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1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違法犯罪活動;

(13)信訪過程中侵犯國家工作人員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威脅、侮辱、謾罵、毆打國家工作人員,非法限制國家工作人員人身自由;

(14)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或者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等方式干擾國家工作人員正常生活;

(15)向境內、境外組織或者媒體發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

(16)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信訪代表;

(17)在信訪過程中或者借信訪名義實施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有上述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大眾網濱州、平安鄒平、濱州高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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