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安地樁致人骨折 得賠

法律 骨折 租房 法制 社會 北青網 2018-11-30

法制晚報訊(記者洪雪)因被小區道路地樁上的鐵釘絆倒,導致何某骨折住院治療,後鑑定為十級傷殘。因認為小區物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責任,何某將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租房的某公司和安裝地樁的劉某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護理費等共計11萬餘元。

記者獲悉,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物業公司和劉某有過錯,判決劉某賠償何某各種損失共計7萬餘元,而如果劉某不能賠償,物業公司需按照30%的責任賠償2萬餘元,同時法院認定某公司無責。

出門被地樁絆倒致骨折

家住豐臺某小區的何某訴稱,某物業負責該小區的物業管理。物業將小區8號樓南側房屋租賃給某公司,租賃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5年11月5日,某公司將該房屋轉租給劉某。後劉某在8號樓前的空地安裝了一排地樁。

2016年2月20日晚7時許,何某路過8號樓前道路的地樁時,被暴露在地面的鐵釘絆倒。次日,何某到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側髕骨骨折,住院18天。何某因住院治療和門診複查,支付醫療費9713.62元、護理費4140元、交通費561元。

為此,何某告上法院,請求判決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某公司和劉某共同賠償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元、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萬餘元,並且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

案件審理過程中,何某申請進行傷殘等級鑑定。經法院委託,某鑑定中心出具法醫學鑑定意見書,評定何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何某支付鑑定費225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某公司、劉某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某公司、劉某上訴,維持劉某賠償何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7萬餘元,物業公司在劉某不能履行賠償義務時,承擔劉某應賠償總額30%補充賠償責任的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的承辦法官表示,何某在自家小區道路上行走時摔倒:受傷,而該摔傷地點根據證人證言及當事人陳述可推知需要經過劉某設置地樁路段,且當時天色已晚能見度較差。劉某雖表示其所設置的地樁並不影響他人正常通行,但其在小區通道上自行設置地樁本身已經說明影響到小區住戶的正常通行,特別是劉某此種做法並未經過相關部門審批應屬於違章建築範疇,故其理應對其自行建設行為造成的安全隱患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在已有相應證據可知何某本次受傷與劉某所安地樁存在高度蓋然性聯繫情況下,如劉某對此予以否認就應提供充分相反證據證明何某本次受傷與其所安地樁無關。現因劉某並不能就此提供充分相反證據,故劉某理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此外,該案中,物業公司亦主張何某本次受傷與劉某所安地樁無關,如上所述,在該公司並不能就此提供充分相反證據情況下,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採信。至於物業公司所稱其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和謹慎勤勉義務不應承擔補充責任問題,因劉某私自安裝地樁可能影響到小區居民出行過程,該物業公司作為管理單位並未採取有效措施以降低這種行人被絆倒等風險隱患概率的發生,故不能就此認定該物業公司已充分盡到了必要注意義務,故該物業公司理應承擔相應補充責任。某公司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對何某亦無安全保障義務,故公司對何某的損害後果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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