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5(402)|如何發揮訴訟監督的保障性作用——孫兆雲處長指導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法律 刑法 政法 時政 秭歸縣人民檢察院 秭歸縣人民檢察院 2017-08-28
2017/08/25(402)|如何發揮訴訟監督的保障性作用——孫兆雲處長指導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為深入貫徹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有關要求, 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對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機制,加強對刑事判決和裁定的抗訴工作,8月24日,宜昌市人民檢察院刑事審判監督處處長孫兆雲一行三人到秭歸縣人民檢察院督辦刑事審判監督工作。該院副檢察長王新,刑事檢察部部分成員參加督辦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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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督辦座談會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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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上,秭歸縣檢察院對上半年刑事審判監督工作進行了彙報,孫兆雲處長對該院1-8月已判決的公訴案件逐一進行了審查,並對該院上半年刑事審判監督工作情況進行了通報,同時提出了以下要求:

1

一是要壓實監督責任,著力增強刑事審判監督意識,全面落實落細司法責任制。

2

二是要創新監督方式,堅持本院審查和聯合審查並重,全面提高發現抗點抗源能力。

3

三是要健全監督機制,嚴格規範監督活動流程,全面提升刑事審判監督工作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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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後,秭歸縣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新指出,孫兆雲處長此行對該院刑事審判監督工作提出了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見,對該院接下來的工作開展起到了更好的推進作用,要確實認真落實。同時,王新副檢察長要求:

一是要具備監督意識。提高監督主動性,及時對一審判決進行審查,不遺漏監督線索

二是要提高監督能力。加強法律監督水平,熟練掌握裁判審查28項規定及量刑規範化等相關監督依據

三是要明確監督職責。嚴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員額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規定,落實各項工作辦案任務

四是要有監督效果。按照孫兆雲處長提出的工作要求,認真落實,加大抗訴工作力度,爭取將審判監督工作打造成刑事檢察工作亮點。

刑事審判監督

刑事審判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進行的法律監督。

刑事審判監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訴,包括按照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二是依法對刑事審判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

抗 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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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 劉 倩 覃 覓

編 輯| 胡楊晨宇

審 校| 覃 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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