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檢察院聯合四部門出臺文件 紮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

法律 刑法 物理 政法 紹興檢察 紹興檢察 2017-09-01

近日,紹興市檢察院聯合市中級法院、市公安局、市國安局、市司法局集中出臺《刑事案件庭前會議的若干規定(試行)》、《刑事案件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實施意見(試行)》、《刑事案件出庭作證人保護意見(試行)》、《警察出庭作證實施辦法(試行)》等文件,進一步規範庭前會議、證人出庭、證人保護等工作,紮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紹興市檢察院聯合四部門出臺文件 紮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

規範庭前會議制度

明確了召開庭前會議的案件範圍、會議內容、參加人員、組織人員、召開形式、會議流程、結果應用等內容。

✅ 人民法院可就具有程序性爭議問題等四類案件召開庭前會議,對證據收集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召開庭前會議。

✅ 在庭前會議中, 控辯雙方可就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是否申請有關人員迴避、是否提供新證據、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等十二類問題發表意見。

✅ 庭前會議由人民檢察院建議或當事人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後決定是否召開,原則上由承辦案件審判人員主持,採用不公開會議的形式召開。

✅ 庭前會議控辯雙方按照“申請者在先”的順序分別提出意見,處室相關材料。

✅ 對於庭前會議已確認的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在庭審中作出說明後,可以簡化庭審舉證和質證;對於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應在庭審時予以重點調查。

明確證人出庭作證規則

明確了證人出庭作證的範圍、申請程序、質證規則等內容。

✅ 危害國家安全、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在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等七類案件,關鍵當事人應經通知出庭作證;偵查活動中形成的證據存在瑕疵且無法補正、收集程序有疑問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等八種情形,人民法院可依申請通知警察出庭作證。

✅ 控辯雙方至遲應在開庭七日前提出申請關鍵證人、警察出庭作證,人民法院對申請關鍵證人、警察出庭作證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准許;決定作出後,人民法院應做好相關通知及送達。出庭前,關鍵證人、警察在證人等候區等候出庭,不得旁聽庭審;出庭後,法庭核實其身份,並告知有關權利義務,關鍵證人、警察應向法庭承諾如實陳述事實;作證時,控辯雙方圍繞專門問題向出庭關鍵證人、警察詢問,由申請方先行向發問,對與案件或其具體職責無關的發問,可拒絕回答。

加強對出庭證人安全保障

明確了證人保護的種類、申請程序、保護方式等內容。

✅ 出庭證人保護工作分為依證人申請啟動和辦案單位主動啟動兩種。證人保護令由辦案機關負責人審批決定,證人或辦案人員申請啟動證人保護工作時,應提交書面申請書。情況緊急時,經辦案機關負責人同意,可先行採取保護措施,48小時之內補全相應手續。

✅ 對六種可能危及證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證人可通過物理屏蔽方式下作證,作證時應採用改變聲音,遮蔽容貌等手段;對證人採取身份保密措施的,對外公開的法律文書上可以使用化名等方式代替證人真實個人信息;因客觀原因證人身份已經暴露,辦案機關可採取措施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及其近親屬;對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中出庭作證的證人,有證據或跡象表明,證人以及近親屬隨時可能遭受人身財產侵害的,可採取貼身保護的專門性保護措施。警察提出自己公開出庭可能給本人及近親屬人身財產帶來危險的,人民法院也應採取使用化名、物理隔離、改變聲音、開通專門通道等人身保護措施。

✅ 在不同辦案階段,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等應加強對證人保護的協作、配合,保護過程中,可要求司法局等其他機關單位和團體予以配合。

🔺研究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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