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研討及工作推進會

法律 刑法 李曉林 時政 中國法院網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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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2017年5月12日,撫順中院召開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研討及工作推進會”。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王雁群、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李曉林、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姜鵬飛及市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馮斌、市司法局副局長賈明文、市公安局預審處處長於海、律協會長林波、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蘭程、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處長裴飛、市公安局法制支隊副支隊長吳波應邀出席本次會議。市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吳廷飛、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劉巖及兩級法院刑事法官參加會議。會議由市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劉巖主持。

會上,審委會專職委員王憲琪宣讀了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新撫區人民法院院長於海波作為省法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聯繫點法院作表態發言,市法院及基層法院的9名刑事法官宣讀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為主題的論文,市公安局預審處處長於海、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蘭程、市律師協會會長林波做了表態發言。

市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吳廷飛作了重要講話。吳院長提出:

(一)深刻理解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遵循訴訟規律、司法規律、法治規律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曾明確指出:“司法活動具有特殊的性質和規律,司法權是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判斷權和裁決權。”在刑事訴訟中堅持以審判為中心,根本上講是由司法審判的最終裁判性質所決定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切實發揮審判程序應有的制約、把關作用,形成一種倒逼機制,促使公檢法三機關辦案人員樹立案件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庭審檢驗的理念。強調以審判為中心,是因為偵查、審查起訴工作的實際成效,最終需要通過、也必須通過法庭審理來檢驗,法庭審理是確保案件公正處理的最終程序。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並不取決於人為的好惡,也不涉及各專門機關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問題,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訴訟目的。以審判為中心體現了刑事司法規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嚴格司法的題中之義,是對憲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完善和發展。

(二)正確理解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內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一場事關司法方式改進、職權配置優化乃至訴訟程序重構的一場革命性變革。於人民法院而言,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關鍵是抓好庭審,法庭審判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庭審實質化是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曾提出“保證庭審發揮決定性作用,要求辦案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都要圍繞庭審開展訴訟活動,做到訴訟資源向庭審集中,辦案時間向庭審傾斜,辦案標準向法庭看齊。” 從司法實踐看,保證庭審發揮決定性作用,推進法庭審判實質化,必須著力完善相關配套改革措施,庭審要真正成為審判的決定性環節,必須使庭審實質化而不能流於形式。在庭審中,一定要做到控辯雙方平等對抗,法庭居中公正獨立地審理裁判。雙方舉證在法庭,質證在法庭,非法證據排除在法庭,辯論說理在法庭,進而使案件的公正裁判形成於法庭。正如《決定》指出的,要“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證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證人出庭、偵查人員出庭成新常態,庭審出示物證原件、原物,只有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才出示照片、複印件,物證來源要有說明,還要研究鑑定人出庭規則,法庭要充分聽取雙方的意見,尤其多聽辯護人的意見,注意非法證據排除問題,還要注意繁簡分流,庭審都要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吳院長強調:一要正確處理還權於合議庭與監督的關係,要加大監督,對減輕處罰、適用緩刑的案件要嚴格掌握;二要正確處理疑罪從無與準確認定事實不枉不縱的關係,不能以疑罪從無放縱犯罪;三要堅持量刑標準,嚴格執行量刑規範化,適用量刑規範化不要極端。

(三)刑事法官要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中勇挑重擔。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於刑事法官而言,帶來的不是權力和利益,而是更大的責任和更大的壓力,這對於我們刑事法官的法學理論功底和庭審的駕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推進嚴格司法,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取得卓越成效,並對刑事法官提出幾點具體工作要求:第一,要革新刑事司法理念,審慎行使刑事司法權。沒有罪刑法定、程序正義、人權保障等現代刑事司法理念,不可能產生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沒有無罪推定、證據裁判、控辯平等、疑罪從無等現代刑事司法理念,也無法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刑事法官要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重點,全面提升政法工作理念。核心是要牢固樹立人民主體、權利本位、公權法定、權責統一、監督制約、法律至上、公平正義等理念,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建設,實現刑事司法公正提供更為堅實的理論基礎,其根本目標是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第二,打好庭前基礎,抓好庭審關鍵。我們始終強調,法庭審判是整個審判程序的中心。因為定罪權是刑事審判權的核心,相對於庭前準備等程序而言,法庭審判是決定被告人罪之有無、罪之輕重的關鍵環節,但這絕不意味著庭前程序不重要。庭審實質化的實現離不開庭前工作的夯實,要想將庭審資源集中於核心爭議問題的解決,避免將庭審時間浪費在細枝末節的問題之上,就需要充分發揮庭前準備程序以及庭前會議的重要作用,確保法庭集中審理。最高院的《意見》指出了庭前會議可以處理排除非法證據,簡化庭審舉證、質證,處理管轄、迴避、程序爭議等一系列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預處理,可以規避庭審程序被頻頻打斷的現象,提高庭審效率與質量,實現庭前會議與庭審的銜接,最終落實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個參與主體的角色定位和工作格局,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第三,敢於突破、敢於擔當,讓改革政策取得實效。最高院的《意見》提出以庭審實質化為核心,以強化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出庭和律師辯護為重點,著力推進庭審制度改革,尤其強調重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防範冤假錯案。刑事法官也要敢於在辦案過程中“亮劍”,善於針對案件具體情況依法處理。要正確對待和充分運用改革的“倒逼效應”,敢於突破、敢於擔當,讓改革政策落地生根,讓改革思維入腦入心,確保改革取得實效長效。刑事法官在司法實踐中要真正的利用好這些規則,真正地發揮這些規則的實效,處理好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相互配合與相互制約等關係,確保改革穩步推進。

吳院長還強調,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牽涉到政法工作全局,各基層法院及中院刑事各合議庭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人大監督,密切與其他機關的橫向溝通、協調,確保各項改革統籌推進,落到實處。切實讓審判發揮作用,擔起責任,堅持嚴格司法,不斷推進我市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進程,確保取得良好的效果。

省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王雁群在會上作了重要講話,他對撫順法院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採取的一系列舉措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強調,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訴訟規律的需要,要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指導,進一步轉變法治理念,要在制度保障、運行層面、方法層面上進行深度思考,要打造專業化、職業化的法官隊伍,要構建新型的偵、訴、審、辯關係,大力發回公安、檢察、律師的作用。要從依法治國的高度推進改革,建章立制、破解難題、補齊短板,確實達到改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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