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工傷、職業病爭議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整理了送給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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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國家法律體系內,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古老的法律之一,就是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唯一可以跟他可以相媲美的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我們驚奇的發現,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到目前為止還是現行有效的。對於婚姻法,我們已經不會再看195幾年的,看的是8幾年改革開放以後的。但這部勞動保險條例卻仍然有效。

那麼這部條例用在哪裡呢?比方說,發生了工傷,公司又沒有給這個員工繳納社保,那怎麼辦?或者說實踐中,有非因工負傷,比方公司的員工,在睡覺中去世了。現在這種事情也是屢見不鮮,很多公司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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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國家法律體系內,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古老的法律之一,就是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唯一可以跟他可以相媲美的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我們驚奇的發現,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到目前為止還是現行有效的。對於婚姻法,我們已經不會再看195幾年的,看的是8幾年改革開放以後的。但這部勞動保險條例卻仍然有效。

那麼這部條例用在哪裡呢?比方說,發生了工傷,公司又沒有給這個員工繳納社保,那怎麼辦?或者說實踐中,有非因工負傷,比方公司的員工,在睡覺中去世了。現在這種事情也是屢見不鮮,很多公司問怎麼辦?

與工傷、職業病爭議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整理了送給你們

有些公司說我出於仁道主義,給他兩萬、五萬、十萬。但是從法律上來講,單位要承擔什麼義務?特別是在單位有沒有給這個員工繳納社保的前提下,怎麼辦?公司要不要承擔一些法定的義務?

嚴格來講,單位是需要承擔法定義務的,依據就在於勞動保險條例。這裡面有幾筆錢,比如喪葬費、一次性補助金以及供養親屬撫卹金等,都是需要單位支付的,因為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但如果是給員工繳了社保,就由社保基金來支付。

所以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其實在很多的省市,他們有專門的地方性規定,比方說福建、廣東都有明確規定,類似這種員工非因工負傷死亡的,單位必須要承擔我們這個勞動保險條例項下的幾項義務。

接下來就是近2、30年接觸法律,就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6年施行。這部試行辦法是和勞動法同步實施的規定。當然,我們平時用的比較多的是2004年版的工傷保險條例,主要是規定了一些屬於工傷的情形。印象最深的就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工傷,就是從04年的時候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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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國家法律體系內,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古老的法律之一,就是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唯一可以跟他可以相媲美的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我們驚奇的發現,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到目前為止還是現行有效的。對於婚姻法,我們已經不會再看195幾年的,看的是8幾年改革開放以後的。但這部勞動保險條例卻仍然有效。

那麼這部條例用在哪裡呢?比方說,發生了工傷,公司又沒有給這個員工繳納社保,那怎麼辦?或者說實踐中,有非因工負傷,比方公司的員工,在睡覺中去世了。現在這種事情也是屢見不鮮,很多公司問怎麼辦?

與工傷、職業病爭議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整理了送給你們

有些公司說我出於仁道主義,給他兩萬、五萬、十萬。但是從法律上來講,單位要承擔什麼義務?特別是在單位有沒有給這個員工繳納社保的前提下,怎麼辦?公司要不要承擔一些法定的義務?

嚴格來講,單位是需要承擔法定義務的,依據就在於勞動保險條例。這裡面有幾筆錢,比如喪葬費、一次性補助金以及供養親屬撫卹金等,都是需要單位支付的,因為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但如果是給員工繳了社保,就由社保基金來支付。

所以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其實在很多的省市,他們有專門的地方性規定,比方說福建、廣東都有明確規定,類似這種員工非因工負傷死亡的,單位必須要承擔我們這個勞動保險條例項下的幾項義務。

接下來就是近2、30年接觸法律,就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6年施行。這部試行辦法是和勞動法同步實施的規定。當然,我們平時用的比較多的是2004年版的工傷保險條例,主要是規定了一些屬於工傷的情形。印象最深的就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工傷,就是從04年的時候開始的。

與工傷、職業病爭議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整理了送給你們

之後又有了2010年的社會保險法,這部法律也是在保險法律裡面開天闢地的。多少年前的綜合保險、鎮保等,因為這部法律的出現而消失了。

現行的是2011年的工傷保險條例,應用比較多的可能就是上下班時間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關於這一條的案例特別有爭議,比如說,員工下班時間被狗撞了,那隻狗是流浪狗。

警察給員工說,跟狗撞一起,我不能給你認定責任啊,於是就給他開了一個事故證明而不是責任認定書。這個員工拿著證明去社保窗口要求認定工傷,但窗口接待說,誒,你這個不行啊,沒有主責次責同等責任認定啊,我不好受理了。

於是員工不服,就跟這個勞動局打行政訴訟,說你勞動局憑什麼不受理我的案子啊,我這個事故證明也是一個公安機關出具的文書,至於責任到底怎麼認定,應該有人民法院認定啊。

最後這個員工是撤訴了,與勞動局和解了,勞動局說沒關係,我們就用你這個方式解決。但是勞動局其實也很無奈,說我們又不是法院,這個責任到底要怎麼認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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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國家法律體系內,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古老的法律之一,就是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唯一可以跟他可以相媲美的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我們驚奇的發現,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到目前為止還是現行有效的。對於婚姻法,我們已經不會再看195幾年的,看的是8幾年改革開放以後的。但這部勞動保險條例卻仍然有效。

那麼這部條例用在哪裡呢?比方說,發生了工傷,公司又沒有給這個員工繳納社保,那怎麼辦?或者說實踐中,有非因工負傷,比方公司的員工,在睡覺中去世了。現在這種事情也是屢見不鮮,很多公司問怎麼辦?

與工傷、職業病爭議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整理了送給你們

有些公司說我出於仁道主義,給他兩萬、五萬、十萬。但是從法律上來講,單位要承擔什麼義務?特別是在單位有沒有給這個員工繳納社保的前提下,怎麼辦?公司要不要承擔一些法定的義務?

嚴格來講,單位是需要承擔法定義務的,依據就在於勞動保險條例。這裡面有幾筆錢,比如喪葬費、一次性補助金以及供養親屬撫卹金等,都是需要單位支付的,因為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但如果是給員工繳了社保,就由社保基金來支付。

所以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其實在很多的省市,他們有專門的地方性規定,比方說福建、廣東都有明確規定,類似這種員工非因工負傷死亡的,單位必須要承擔我們這個勞動保險條例項下的幾項義務。

接下來就是近2、30年接觸法律,就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6年施行。這部試行辦法是和勞動法同步實施的規定。當然,我們平時用的比較多的是2004年版的工傷保險條例,主要是規定了一些屬於工傷的情形。印象最深的就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工傷,就是從04年的時候開始的。

與工傷、職業病爭議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整理了送給你們

之後又有了2010年的社會保險法,這部法律也是在保險法律裡面開天闢地的。多少年前的綜合保險、鎮保等,因為這部法律的出現而消失了。

現行的是2011年的工傷保險條例,應用比較多的可能就是上下班時間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關於這一條的案例特別有爭議,比如說,員工下班時間被狗撞了,那隻狗是流浪狗。

警察給員工說,跟狗撞一起,我不能給你認定責任啊,於是就給他開了一個事故證明而不是責任認定書。這個員工拿著證明去社保窗口要求認定工傷,但窗口接待說,誒,你這個不行啊,沒有主責次責同等責任認定啊,我不好受理了。

於是員工不服,就跟這個勞動局打行政訴訟,說你勞動局憑什麼不受理我的案子啊,我這個事故證明也是一個公安機關出具的文書,至於責任到底怎麼認定,應該有人民法院認定啊。

最後這個員工是撤訴了,與勞動局和解了,勞動局說沒關係,我們就用你這個方式解決。但是勞動局其實也很無奈,說我們又不是法院,這個責任到底要怎麼認定啊?

與工傷、職業病爭議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整理了送給你們

2013年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裡面有個條文直接亮瞎你的眼。第45條第二款“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賠償後,應當予以相應償還。”

問題是這個2013年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文件,這個條文執行嗎?明確告訴大家,這個條文,這個正規的政府規章裡的條文,法院說我們不參照執行,也就是說沒法用。

因此說勞動法相關的內容,政策性太強,有些即使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法院也可以不執行,審判的口徑太多了,這一條款的不執行就是個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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