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律網談公司法十七股權糾紛的訴訟時效

法律 法制 財經 優律網 2017-03-28

股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權利,既有物權的性質,亦有債權的性質,但又不同於一般的物權和債權,股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適用普通訴訟時效,還是以物權屬性不受訴訟時效的原則,這是一個問題。優律網公司法委員會律師針對這一問題,研究了相關法律法規,提出意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中國電子進出口公司江蘇公司與江蘇省信息產業廳等股權糾紛一案請示的答覆(2002年11月15日 [2001]民二他字第19號)中對這一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該答覆認為:

股權關係不僅涉及糾紛當事人,而且還對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甚至公司債權人等諸多主體產生影響,因股權歸屬產生的糾紛應及早解決。因此,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當股權受到他人侵害時,請求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

而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股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普通訴訟時效,目前來講是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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