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和押金,三者分不清?小心吃大虧!

法律 投資 經濟 租房 四川律盾律師事務所 四川律盾律師事務所 2017-09-30

定金、訂金和押金,三者分不清?小心吃大虧!

定金、訂金和押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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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在租房或者做生意談合作的時候,在達成意見統一時我們就會要簽訂合同,前前後後會涉及到定金繳納,還有訂金與押金的問題,三者都只有一字之差,很容易讓人混淆分不清,那麼今天律盾就從法律角度出發,告訴大家訂金、定金與押金的區別到底在哪裡?


案例

小樑和小韋準備今年年底結婚,想買個婚房。2014年5月1日,小樑、小韋與某能源投資公司簽訂了一份《認購協議書》,並交了2萬元定金。小樑和小韋說,在簽訂認購協議書之前,售樓人員告知他們房屋可於今年12月31日前交房,可付款後才得知交房時間是2015年12月31日。因交房時間太遲,不符合他們原定的婚期,隨後他們到售樓部要求退還2萬元卻遭拒絕。雙方遂鬧上法院。10月20日,法院一審判定,開發商不能證明已告知小樑和小韋具體交房時間,要返還這2萬元定金。

據《當代生活報》報道,法庭上,小樑和小韋認為,他們交的2萬元為預付款,而某投資公司則堅持認為是定金。法院認為,該筆款是屬於定金,既然是定金,就只能根據誰有錯,誰違約來判定這筆錢的歸屬,就目前的證據,不能得出認購書訂立時,小樑和小韋明知交房時間是2015年12月31日的結論。雙方因買賣合同條款未能協商一致,屬於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情形,法院判定,某投資公司應當返還2萬元定金給小樑和小韋。

原被告雙方為何會糾結於2萬元是預付款還是定金?主審該案的法官告訴記者,他們之間實際是“訂金”和“定金”之爭,二者的適用差異很大。


一、定金與押金的區別是什麼

定金與押金就履行合同而言,就保證意義來說,有一定的相同性,但兩者之間還是有區別的。

1、定金在實踐中適用的情況比較多,一般出現在加工承攬,買賣等合同中。

2、在金額上,押金的金額一般等同或接近於合同標的物,而定金一般相當於標的物的百分之幾十;

3、押金具有代替性,一般是在一方已為另一方遞交實質性的標的物,為保證已交付的標的物能返還,要求另一方交付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時,以沒收押金作為解決合同的方式,體現保護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而定金帶有一定的違約懲罰性,休現合同雙方的利益,其目的性在於督促雙方都履行合同。


二、訂金與押金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法律上對定金進行了規定,沒有規定訂金和押金,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和現實情況,訂金、定金、押金有以下區別:

一、給付的目的不一樣。

定金,給付目的是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一般在簽訂合同之前給,見《民法通則》89條和《合同法》115條。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一般可以就相當於預付款,先付一部分錢的目的。

押金,收取押金的目的往往是為了防止和相關人員出現債務糾紛而要求給付困難的情況,說白了就是給押金的人出現了需要給錢的情況,接受押金主體就從押金裡面扣,防止要不到錢的情況出現。

二、法律的後果不一樣。

定金,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接受的一方不履約,要雙倍返還定金(見民法通則89條)。

訂金,如果大家都不履約了,如果沒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訂金需要返還的。

押金,如果給付押金的一方沒有出現需要給付財產的情況,押金退還,出現了需要給付財產的情況,收取押金的一方一般會扣取相應的押金額(至於違法不違法,目前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


三、定金的法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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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定金和押金的區別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對定金的規定主要有《民法通則》第89條、《擔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條、116條、128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單從擔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徵:

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著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為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較為便捷,較為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為金錢的償付。

4、定金擔保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擔保優於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儘管只是一方當事人為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為,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

6、定金擔保適用範圍僅限於合同之債,而不適用於其他債的擔保或者作為反擔保。而且多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同時履行而僅能先後分別履行債務的情形,一般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為依約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一方。


四、訂金的法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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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定金和押金的區別

訂金也屬於金錢質的一種,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定,但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卻被廣泛的採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週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其與定金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五、押金的法律屬性

定金、訂金和押金,三者分不清?小心吃大虧!

訂金、定金和押金的區別

押金也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為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為更明確地解釋押金的法律屬性,結合其與定金的法律特徵的異同,簡述如下:

1、定金擔保的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而押金應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

2、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採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3、定金的設定僅限於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其數額可以高於或者低於主合同的標的額;

5、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為限。即,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並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

基於上述關於定金、訂金、押金的法律屬性的理解和認識,建議當事人在經濟生活中根據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選擇使用; 但必須明確的是:如果選擇定金擔保方式,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定金合同的性質,且其約定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定金限額的規定,且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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