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訪毆死上訪者”,一句“有一定失誤”就完事了?

法律 汽車租賃 法制 社會 新京報 2018-12-16

​作為地方政府,將截訪之事“假手於人”,事後就很難以一句“有一定失誤”了之。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必定會歸責於行政機關,而不能簡單視作“民事委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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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有一定失誤”,很難撇清責任。

前不久,江西上猶六旬男子陳裕鹹被截訪後非正常死亡事件引發廣泛關注,那條囊括地方信訪部門、截訪司機、黑保安在內的截訪利益鏈也由此浮出水面。

“截訪毆死上訪者”,一句“有一定失誤”就完事了?

▲死者陳裕鹹生前在科富良種場檢查稻穀。受訪者供圖

據新京報報道,在陳裕鹹家屬向贛州市中院遞交起訴狀,申請賠償497萬元後,上猶縣政府稱,陳裕鹹死亡系牛力等個人違法行為所致,與上猶縣政府無關,上猶縣政府不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考慮到政府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一定失誤,“可以結合本案實際給予被答辯人(家屬)適當的補償”。

表面上看,當地政府的抗辯理由不無道理。《國家賠償法》規定,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等侵犯人身權的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但前提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陳裕鹹上訪,當地政府看似並沒有派人阻止,也沒有指使截訪公司人員對其毆打。

但回看事件經過,在陳裕鹹死亡前後,都有當地政府“深度介入”痕跡。時任上猶縣信訪局長賴學文開價2.5萬元,讓牛力等團伙成員將陳裕鹹送回上猶,這是他與當地多部門官員商量後”的結果。陳裕鹹死後,從警方筆錄信息可知,賴學文曾向當地有關負責人彙報。這也決定了,當地有關方面很難跟事件“切割”。

“截訪毆死上訪者”,一句“有一定失誤”就完事了?

▲犯罪嫌疑人牛力與前妻、女兒的合影。新京報記者 王飛 翻拍

就算當地政府是委託人接回上訪人員,也必須符合“行政委託”的要件,受委託人必須是依照行政法規並經有關行政機關委託或指定,行使一定行政管理權力的其他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一個冠以“汽車租賃公司”之名的截訪公司,有作為受委託人的法定資格嗎?

作為地方政府,將截訪之事“假手於人”,事後就很難以一句“有一定失誤”了之。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必定會歸責於行政機關,而不能簡單視作“民事委託行為”。

“行政賠償”與“適當補償”看似只有兩字之別,卻代表著不同的法律責任。行政賠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過錯行為給無辜公民權利造成侵害的法定救濟,適當補償只是行政機關就公民遭遇的人文關懷,無關“認錯”和“補救”。在該案中,涉事司法機關在依法追責的同時,也有必要對行政賠償責任予以明確,給違法截訪惡行以當頭棒喝,也給受害者親人以應有的制度救濟。

文/楊晨(學者) 編輯 胡博陽 校對 王心

值班編輯 花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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