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中,打的借條,有用麼?你會為了討好對方打“欠條”嗎?

舉案說法,戀愛中,打的借條,有用麼?

戀愛中,打的借條,有用麼?你會為了討好對方打“欠條”嗎?

案例1

原告吳某女訴稱,被告竇某給我借款55000元,經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還,請求法庭判決被告竇某償還借款55000元,並給付起訴之日至還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並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吳某當時談戀愛,借條是吵架開玩笑時寫下的,我已幫原告吳某賠還了二年多的房貸,又給了吳某15000元的房租,現在原告起訴我,屬於敲詐,請求法庭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在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18日期間,被告竇某在羅平縣城開婚紗攝影店,原告吳某在婚紗攝影店幫被告竇某搞管理。在此期間,原告吳某除借給被告竇某一部分現金外,還為被告竇某墊支一部分費用。後原告吳某離開婚紗攝影店,經原被告雙方算賬,在2012年5月18日,被告竇某向原告吳某出具了今借到吳某人民幣55000元的借條一張,該借條未約定利息,未註明還款時間。

法院認為,原告吳某與被告竇某的債權債務關係清楚,被告竇某作為債務人,應當清償債務。原告吳某要求被告竇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本案中,原告吳某要求被告竇某給付起訴之日至履行完畢的逾期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的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竇某提出借條是吵架開玩笑時寫下的,因沒有舉證證實, 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

原告劉某女訴稱,2009年秋,其與被告通過網絡相識後,被告於2012年3月31日分兩次向其借款。第一筆借款11000元,並約定利率為百分之二,第二筆借款55000元,兩筆借款約定2013年2月14日還清。到期後經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償還

被告趙某男辯稱,其與原告通過網絡相識,後建立戀愛關係。2012年3月底共同租房同居生活至同年9月分手。原告提交的欠條、借條是其寫的,但其沒有借原告的錢。11000元欠條是其租房時借原告錢交的房租,之後其將此款歸還了原告,並讓原告將11000元欠條撕毀。借條55000元是2012年9月與原告吵架分手後其找原告回家,原告讓其打借條證明我愛她,其將打借條的時間提前至2012年3月31日。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被告因戀愛同居,為租房,原告交納了房屋租金11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條,雙方亦形成債權債務關係。被告雖辯稱此款已歸還原告,但無任何直接證據予以佐證。因此,辯稱理由無據採信。

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本金11000元及支付自2012年3月31日至2013年3月5日的利息2200元,依法應予支持。

原告主張的借款55000元,原、被告原繫戀愛,雙方發生矛盾分手後,被告為與原告和好、繼續交往,在原告要求下,出具了借條,被告出具的借條中,載明今借劉×55000元事實並不存在。借條是原、被告在戀愛同居生活期間共同消費支出。而被告所打的借條,不屬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償還55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3

原告訴稱:2016年4月,在朋友介紹下認識了被告並確立戀愛關係。2016年6月初,原告休假結束回部隊時,將自己的工行卡、郵政工資卡、農業銀行房貸卡交給被告代管,被告除每月替原告歸還房貸外,將原告工行網銀卡和工資卡中的資金全部用於了個人消費。2017年1月,雙方解除戀愛關係後,原告要求被告歸還自身消費的款項,雙方經對賬結算,確認了被告應歸還的具體金額,隨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書面的欠條,同意分期歸還。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特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歸還12萬元,並以12萬元為基數,從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項歸還完畢之日止(截止原告起訴之日,暫計2300元)。

被告辯稱:《借條》形成原因是原、被告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時間上未達成合意而終止了戀愛關係,因此原告強迫被告寫下了分手費,用借條的形式欠12萬元,被告為了不在錢上激化矛盾,冷處理此事,故違心向原告出具了《借條》

法院認為: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在戀愛期間,原告將其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工資卡、中國農業銀行償還房貸的銀行卡交由被告保管,被告用上述卡中的錢給原告償還房貸並進行其他消費的事實有銀行卡交易明細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2016年12月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名為“借條”,實質為“欠條”,系原、被告雙方在戀愛關係終止後對花銷情況的一種結算,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出具欠條的法律後果,被告雖主張系在原告的脅迫下出具的,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本院對其辯解,不予採信。

故,本院認定該《借條》系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

律師說法:

男女相互給付財物的情況非常普遍。有民間借貸,有無償贈與,也有必要花費。有的是口頭約定,有的是書面約定,而書面約定也有很多種形式比如分手協議,解除同居關係協議,欠條,借條,調解協議等等。有的虛列數額,有的相互支付,財產混同。戀愛中,打的借條,是不是借貸關係?要不要償還?

1,關於是否成立借貸關係?民間借貸的成立包含兩個要素:1、借貸合意(書面或口頭約定)2、支付款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貨訴訟……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岀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貨事實是否發生”。

當發生戀人之間民間借貸訴訟時,必須嚴格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結合資金的來源、用途、交付等情況,綜合判斷雙方是否真實存在借款合意及借款的實際金額,不能僅以借款憑證作為認定借貸的唯一依據

2,不成立借貸關係,如何來認定這個性質?

(1)一般情況下出具欠條,簽訂協議等,可以認為,雙方對債權債務的處分,可以參照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的無名合同。雙方就感情、經濟糾紛等解決達成合意,出具的欠條或協議,既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依約履行。

(2)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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