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業發展,解銀行之憂——嶧城公證處力促“兩難”變“雙贏”

法律 金融 經濟 銀行業 嶧城普法 2017-05-31

近日,棗莊市某小型企業因向棗莊市某銀行申請貸款伍佰萬元人民幣,來到嶧城公證處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關於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有所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或公證機關。

以公證方式賦予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在保障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交易安全的同時,能夠避免訴訟高昂的時間、經濟成本。因此,其漸趨成為眾多銀行、資產公司等金融機構,為保障債權實現而優先選擇的法律路徑。

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須由債權文書籤署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1)法人申請提交法人主體資格證明: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的註冊登記證書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件;由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和代辦人的身份證件;(2)公民個人申請提交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出具的申辦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文件;

3、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及相關的債務證明;

4、若為債權文書提供了擔保的,擔保方應按照上述1、2兩項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提交有關擔保的文件,及擔保標的物的權屬證明(指抵押擔保或質押擔保);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嶧城公證處在辦理過程中,棗莊市某小型企業與棗莊市某銀行材料提交齊全,在雙方當事人的配合下,順利辦理公證。小型企業有了資金支持,銀行少了欠債憂慮,嶧城公證處在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充分發揮自己的職能作用,力促“兩難”變“雙贏”。 (張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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