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政府法制辦徵求市民意見 行政調解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法律 環境保護 法制 社會 武漢晚報 2017-05-27

武漢市政府法制辦徵求市民意見 行政調解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武漢晚報(微信ID:whwb82333333)訊(記者夏瓊 通訊員黃晉)昨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武漢市行政調解辦法》(下稱《辦法》)現正在武漢政府法制網上徵求市民意見。

近年來,行政爭議案件呈多發態勢。全市各級行政複議機關2014年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為1276件,2015年猛增至2274件,增長率接近100%,2016年為1880件。加強完善行政調解機制,有利於糾紛快捷地得到解決。

《辦法》所稱的行政調解的具體範圍包括:民事糾紛,即與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因治安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保障、土地承包經營等事宜產生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行政爭議,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糾紛,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調解的行政爭議。

《辦法》擬規定,行政調解機關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後,屬於本機關行政調解範圍的,應當予以登記,並在5個工作日內徵求另一方當事人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調解的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不同意進行調解。另一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行政調解機關應當受理,並在調解前5個工作日通知各方當事人有關調解時間、地點和調解工作人員;不屬於本機關行政調解範圍或者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行政調解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行政調解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相關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辦法》還擬規定,行政調解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調解書的,行政調解機關應當責令履行。

行政調解機關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調解員、行政執法監督員以及行政爭議發生地群眾代表作為特邀調解員參加調解。

編輯:陳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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